大好年华与毒品“纠缠不清” 韶关两名“90后”贩毒获刑

作者:刘文娟、郑曼玲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6-26  浏览次数:2142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邱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四年三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一万元、八千元。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邱某均为“90后”,本应是朝气蓬勃的年轻一代,但邱某却因结交不良朋友而染上了毒瘾。由于自身经济收入难以维持其吸毒,这时邱某的选择却不是放弃当“瘾君子”,而是摇身一变成“毒贩子”,开始多次从李某手中购入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再转卖给他人并从中获利。随后,邱某在贩卖氯胺酮给另一吸毒人员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侦查人员从邱某的住处查获含氯胺酮成分的白色晶状物9包净重共39.46克、含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MDMA)成分的“忘忧草”“灵芝粉”等粉末33包净重共33.1克。后在邱某的协助配合下,公安机关将作为上线的李某抓获归案。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系贩毒人员,从证据材料中,无证据证明在其住处查获的33.1克MDMA不是用于贩卖,该部分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故认为邱某贩卖毒品氯胺酮40.46克、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33.1克,构成贩卖毒品罪;因其有立功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李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情节严重,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邱某不服,提出上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业已生效。

【连线法官】

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只有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才依法定罪处罚。同时,法官提醒青少年切莫以身试法,务必远离毒品,珍惜花样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