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拒高额跑腿费诱惑 跑腿小哥运送毒品获刑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跑腿”业务逐渐兴起,部分犯罪分子借由“跑腿”实施犯罪,韶关“90后”小伙谭某为赚取“跑腿费”帮助林某运送毒品,最终以共同犯罪论处,获刑九个月。
“我平时跑腿送货一单收8元钱,帮林某运送冰毒,他通过微信转账了50元运费给我。”据谭某供述,林某通过电话联系谭某要求送货,交给谭某一个“烟盒”后便支付了50元运费。什么货能让林某支付比市场价高出六倍的运费?谭某自己心里也犯起了嘀咕,出于好奇,谭某打开了林某交给他的“烟盒”,发现里面是一包指甲盖大小的白色粉末,谭某顿时了然,但面对高额“跑腿费”的诱惑,谭某还是按照约定帮助林某将毒品送到了一名男子手上。在林某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谭某由于心理压力选择了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林某、谭某犯贩卖毒品罪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谭某辩称其仅是怀疑运送的是毒品,应构成运输毒品罪而不是贩卖毒品罪。武江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在公安机关已多次稳定供述林某让其运送的是毒品冰毒,对于所送的毒品特征的描述亦能与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及其他证人证言基本吻合,能相互印证,结合谭某收取了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跑腿费,足以认定谭某知道或应当知道林某让其运送的是毒品。林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谭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提供帮助,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武江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林某、谭某有期徒刑一年和九个月。
【连线法官】
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贩卖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贩卖毒品行为。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往往以主观上不明知进行辩解,但主观可以通过客观行为来反映,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表现进行全面分析,可以判断出主观上是否明知。本案中,被告人辩称不明知是毒品但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根据其供述的物品包装、形态,及其年龄、阅历、生活常理、市场行情等情况综合分析,能够认定行为人为“明知”。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作出上述判决,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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