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违法行为必须得到查处 法检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韶关一陶瓷场使用的土地未经国土部门审批,被相关部门在巡查环境问题时发现其一直持续违法使用土地,某县国土资源局遂对陶瓷场处以拆除在耕地上所建的建筑物,恢复种植条件,并处罚款决定。但陶瓷场并未在限期内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检察机关认为国土资源局怠于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并向媒体通报,一审依法判决确认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对陶瓷原料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违法;国土资源局应对陶瓷原料场接受行政处罚前的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履行监管职责,依法采取措施确保被非法占用的耕地得到恢复。
陶瓷场于2011年成立之初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了《临时用地证》,有效期限至2013年底,该证到期后,陶瓷场并未重新办理临时用地而继续在原场地进行经营。在此期间,陶瓷场边经营边扩张场地,除使用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外,还使用了临时用地周边的土地堆放陶土原料,并在经营场地内搭建了不锈钢铁皮厂房、宿舍等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2015年,陶瓷场堆放的陶土原料被雨水冲刷流入河流,导致河流受到污染,环保局对陶瓷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整改。2017年6月,检察机关与环保局进行环境问题巡查时发现,陶瓷场堆放陶土原材料及废渣以及生产作业所使用的土地未经国土部门审批,其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一直持续。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国土资源局加强对陶瓷原料场用地情况的监管,敦促业主尽快完善用地手续,杜绝违法使用土地情况的发生。
国土资源局收到建议书后即组织执法力量对陶瓷场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要求其立即停止非法占地建设场房的行为;另外派测绘队对现场非法占地的情况进行测绘,发现和信陶瓷场非法使用一般农用地2390平方米,非法占用耕地2304平方米。2017年7月,国土资源局对陶瓷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以:1、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耕地上所建的建筑物,恢复种植条件;2、并处罚款金额共计70980元。陶瓷场收到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诉讼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并于收到决定书的当日即将罚款执行完毕。
检察机关于2017年8月前往陶瓷场对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发现,现场仍可见铁棚未拆除、房屋亦未拆除,有瓷泥堆积,制造瓷泥的工具设备仍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提及的地上建筑物均未拆除。2017年8月,陶瓷场向国土资源局申请临时用地,并出具了《临时使用土地承诺书》,国土资源局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对陶瓷场临时用地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在满足多方面条件下,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9月批准陶瓷场临时用地申请。
2018年5月,检察机关再次前往陶瓷场对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发现现场与之前并无变化,企业虽已停产,但硬化的地面、铁架大棚、砖结构宿舍等仍然存在。同年8月,检察机关发现陶瓷场虽然已经动工拆除部分搭建的厂棚,但仍未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将所占用的耕地恢复至原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国土资源局作为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土地违法行为负有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职权,其根据查实的土地违法事实,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即负有监督违法行为人履行行政处罚确定的义务的法定职责,在违法行为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得到执行,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不具有执行权限的处罚内容。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包括罚款、限期拆除在耕地上所建的建筑物,恢复种植条件,虽然被处罚人缴纳了罚款,但陶瓷场并未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规定,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照处罚决定拆除占用耕地上的建筑物,在此情形下,国土资源局得依据该条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恢复被非法占用的耕地的用途。然而,国土资源局并未依据该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致使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处罚内容并未得到落实,被非法占用的耕地迟至2018年8月都尚未恢复耕地的用途,国土资源局怠于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业已生效。
【法官说法】行政处罚决定不是以罚款为目的,而应作为手段让潜在违法行为人意识到破坏土地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司法成本。公益诉讼人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充分发挥二者司法能动性,责令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法行为,督促行政单位或部门依法行政,以恢复被非法占用的耕地及一般农用地,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对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