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鑫坤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韶关融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周江婷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431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初2545-2

原告:深圳鑫坤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世纪车城1号厅11-16

法定代表人:申杰。

被告:韶关市融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264号楼西面三层301房。

法定代表人:张艳萍。

原告深圳鑫坤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融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1212日立案。原告深圳鑫坤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12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鑫坤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0元,减半收取1895元,财产保全费1392元,合计3287元,由深圳鑫坤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江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