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新兰,苏晨曦与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张明华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421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702

原告:苏新兰,女,汉族,身份证号码:×××2424,住韶关市武江区。

原告:苏某。

法定代理人:苏新兰,情况同上。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明星,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红福。

被告: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韶关市武江区。

负责人:廖有文,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原告苏新兰、苏某诉被告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由代理审判员毛文芳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新兰同时作为苏某的法定代理人,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明星,被告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姚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新兰、苏某诉称:2012年,被告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根据市政府的文件,在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安置地块中建设安置小区,小区安置房实际建设的标准为四层框架楼房的连排住宅,户型根据宅基地面积有6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不同,建设好后按照每位村民30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根据家庭成员组合分配。现在安置小区房屋已经基本建好并准备进行分配。20121024日,被告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以原告苏新兰非婚生育属于事实婚姻,违反计生政策为由,拒绝给两原告村民待遇,不给两原告分配安置房,将两原告排除在安置对象之外。两原告作为村小组成员,村民资格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理应与其他村民一样,按同样标准分得安置房。按照两原告家庭组合,可以分得一套宅基地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的四层楼房。被告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不给两原告安置房待遇,侵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两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按照赤水村村民的标准,在赤水新村安置小区中,分配一套房给两原告,户型为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的四层框架结构楼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辩称:请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本案是宅基地纠纷,首先宅基地分配纠纷,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属于行政纠纷,物权法中讲的也是宅基地使用范围的,原告所交的(2013)韶中法民一终字第596号民事裁定以及(2011)韶中法民一终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中,法院已经论述过涉及宅基地纠纷的应当向政府寻求解决,因此,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并指明原告向政府寻求解决的途径。原告所提交的调解终结书及答复从法律定义上,一个是妇联,一个是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上不等于村委的。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苏新兰原是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上门村民小组(注:1982年撤销了上门村,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未下设村民小组)村民,户籍一直在该村。苏新兰于200824日未婚生育一子苏某。200571日,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通过并实施的《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出现计划外生育的村民,不够间隔期、未婚生育的村民,扣罚5年征地款和分红,超生的村民,扣罚14年征地款和分红。凡是本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户籍登记在本村的都属空挂户,不能参加村的一切分红及享受村福利待遇。该村规民约还对其他事宜进行了规定。20101018日,苏某的户籍跟随其母亲苏新兰登记在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上门村33号,至今未变动过。2010年,以苏新兰的父亲苏善有为户主的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因国家公路建设需要被征用。在此之前,苏新兰一家一直耕作该承包地,并依法缴纳各项农业税收。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收到该村委会被征用的土地补偿款。201239日,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一份《关于对出嫁女、事实婚姻户籍在本村的人员补充说明》,该补充说明的内容为:经村两委干部、村代表建设小组会议,研究通过以下方案:1、严格执行村规民约制定的内容:执行第四届村委会换届前所制定的分配方案。2、为了保障本村民的自治管理,对出嫁女、户籍在本村的事实婚姻人员一律不给予分配安置用地及一切村的福利。3、对征收后过世的人员,按现行政府的安置对象,也不符合安置范围。201281日,韶关市芙蓉新城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发出一份《关于印发<赤水村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水村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赤水村安置暂行办法》第二条:安置对象确定:(一)属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赤水村委会认定有村民资格的人员适用本安置办法,计入安置对象:1、户籍在赤水村常住农业人口。2、原户籍在赤水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3、原户籍在赤水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二)安置对象统计截止时间为赤水安置新村奠基日。(三)安置对象的确定必须由赤水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进行确定,并进行公示,经公安机关、武江区征地办、西联镇确认后报市新城办审核为准。(四)对于赤水村委会提出的符合上述安置条件之外的人员,由赤水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处理。第八条:。(二)宅基地面积。每个村民可分配到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三)户型标准。连排住宅户型基底面积为6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三种。20121024日,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公示的《赤水村拟安置对象公示名单》中,包括本村农业户口人员(不含外嫁女、挂靠户、事实婚姻户、五年内没有任何信息人员、未销户死亡人员、有祖屋在本村户籍已外迁的人员),共计616人。但苏新兰、苏某不在公示名单范围。经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苏新兰、苏某于201133日以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上门村民小组剥夺苏新兰、苏某的村民资格,不给苏新兰、苏某每人发放村民2011年春节加菜款4000元以及三八妇女节500元补助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本院判令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上门村民小组补发苏新兰、苏某每人4000元以及补发苏新兰三八妇女节500元补助款,合计8500元,该案诉讼费由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上门村民小组负担。201159日,本院以该案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苏新兰、苏某具有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村民资格为由,作出(2011)韶武法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一、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11年春节加菜款以及三八妇女节补助款8500元给苏新兰、苏某;二、驳回苏新兰、苏某对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上门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对该判决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并未涉及农村外嫁女的权益问题,苏新兰因在赤水村出生,取得了该村村民资格。苏某出生后,其户口因出生而落在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其亦取得了该村委会村民资格。因此,认为本院认定苏新兰、苏某具有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同等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并无不妥,故于20111129日作出(2011)韶中法民一终字第80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不服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该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苏新兰、苏某具有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村民资格,同等享有村民福利待遇,支持苏新兰、苏某关于发放款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至于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主张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苏新兰非婚生育苏某,在法定年限内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对此,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并未将此作为上诉理由,也未举证证明非婚生育情况有关单位已经作出处理,适用该规定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故该申请理由不予支持。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917日作出(2012)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120号民事裁定:驳回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2012828日,苏新兰、苏某向本院起诉要求撤销赤水村委会制定的《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及《关于对外嫁女、事实婚姻户籍在本村的人员补充说明》中侵犯苏新兰、苏某权利的条款;撤销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苏新兰、苏某无权分配宅基地的决定;判决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在期限内在村中公布村民宅基地安置补偿方案并告知苏新兰、苏某;诉讼费由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本院以苏某是苏新兰非婚生育的子女,该案属于非婚生育人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因宅基地分配所引起的纠纷,涉及农村村民自治、村民资格认定等问题,并非单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难以解决,应当通过先政府处理,后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为由,于2012111日作出(2012)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189号民事裁定:驳回苏新兰、苏某的起诉。裁定作出后,苏新兰、苏某不服该裁定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苏新兰、苏某具有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经生效判决、裁定所确认,故苏新兰、苏某无需政府再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对于苏新兰、苏某认为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规民约以及村委会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由政府责令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改正,而不是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因此,认为本院驳回苏新兰、苏某的起诉并无不当,故于201366日作出(2013)韶中法民一终字第596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查明:2011816日,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证明,证明该镇下辖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现无下设村民小组。苏新兰、苏某的身份证以及户口本地址仍登记在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上门村,但上门村已不存在。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村民应当平等享有本村的村民待遇。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无需行政处理前置。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129日作出(2011)韶中法民一终字第800号民事判决,认定苏新兰因在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出生,其户籍一直在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从未迁出过,取得了该村村民资格。苏某出生后,其户口因出生而落在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其亦取得了该村村民资格。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因不服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该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苏新兰、苏某具有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村民资格,同等享受村民福利待遇,支持苏新兰、苏某关于发放款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并于2012917日作出(2012)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120号民事裁定:驳回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上述判决、裁定均已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苏新兰、苏某具有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所确认,故苏新兰、苏某无需政府再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至于原告是否符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则是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不能作为否定或影响苏新兰、苏某作为我国公民所应享有的平等的民事权利,而且被告也未举证证明非婚生育情况有关单位已经作出处理,适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规定,被征用的土地是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财产,安置房是对全体村民的补偿,应由全体村民共同享有,共同参与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赤水村安置暂行办法》中每个村民可分配到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的分配标准分配安置房给原告苏新兰、苏某。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赤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明华

代理审判员   毛文芳

代理审判员   成燕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招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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