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与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秦晓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367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初2356

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XXX

法定代表人:张济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纬,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帼慧,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XXX

法定代表人:吴道君。

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1114日立案。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于201612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计610元,由原告韶关液压件厂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秦晓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员  骆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