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永鑫水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陈虾省,邹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李俊俊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367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初2120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永鑫水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凤田村委会北岸下园80号。
法定代表人:曾丽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虾省,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被告:邹海东,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永鑫水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虾省、邹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韶关市永鑫水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财产保全费3420元,共计8220元,由原告韶关市永鑫水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俊俊
代理审判员 秦晓芳
人民陪审员 龙丹东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骆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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