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桂珍与梅琼松,韶关市曲江天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作者:彭志光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381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财保57号
申请人:邱桂珍,女,汉族,1984年6月19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
被申请人:梅琼松,男,汉族,1977年2月12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
被申请人:韶关市曲江区天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城东沿堤路君悦华庭华贵楼403房。
申请人邱桂珍与被申请人梅琼松、韶关市曲江天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邱桂珍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韶关市曲江区天运运输有限公司的粤F×××××重型自卸货车一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邱桂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韶关市曲江区天运运输有限公司的粤F×××××重型自卸货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彭志光
二○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邓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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