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创华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张沙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作者:彭志光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381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0203财保60

申请人:韶关市创华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解放路2号雍华豪庭。

法定代表人:江景怡。

被申请人:张沙,住韶关市武江区。

申请人韶关市创华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韶关市创华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11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沙名下价值12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韶关市创华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沙名下价值12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的所有人为杨奕广的粤F×××××小型轿车以及所有人为黄欢的粤F×××××小型轿车。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彭志光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员  邓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