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伟伦与王业斌,王宏昌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作者:彭志光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366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财保49号
申请人:潘伟伦,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被申请人:王业斌,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被申请人:王宏昌,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申请人潘伟伦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王业斌,王宏昌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伟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业斌,王宏昌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潘伟伦名下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韶关市武江区芙蓉北路xxx房。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审判员 彭志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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