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俊文与何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作者:彭志光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383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0203财保56

申请人:欧某。

法定代理人:欧克樟,男,19751030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被申请人:何俊,女,198622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被申请人:刘智,男,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申请人欧某与被申请人何俊、刘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欧某于20161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何俊驾驶的所有人为刘智的川Z×××××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欧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何俊驾驶的所有人为刘智的川Z×××××小型轿车一辆(财产保全的价值限于20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彭志光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员  邓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