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俊文与何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作者:彭志光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383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财保56号
申请人:欧某。
法定代理人:欧克樟,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被申请人:何俊,女,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被申请人:刘智,男,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申请人欧某与被申请人何俊、刘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欧某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何俊驾驶的所有人为刘智的川Z×××××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欧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何俊驾驶的所有人为刘智的川Z×××××小型轿车一辆(财产保全的价值限于20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彭志光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邓文涛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