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政成与廖新奇,李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朱 琴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334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初1961号
原告:何政成,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被告:廖新奇,男,住韶关市武江区。
被告:李万平,男,住韶关市武江区江山。
原告何政成与被告廖新奇、李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政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政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政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何政成负担。
审判员 朱 琴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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