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政成与房少华,黄伟娜,李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朱 琴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331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初1962

原告:何政成,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被告:房少华,男,住韶关市浈江区。

被告:黄伟娜,女,系房少华的妻子。

被告:李万平,男,住韶关市武江区江山。

原告何政成与被告房少华、黄伟娜、李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921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政成于201610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政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政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何政成负担。

 

 

 

 

审判员     朱 琴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