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丽婷与冯钦创,温世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作者:彭志光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334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财保58号
申请人郭丽婷,女,汉族,1988年9月12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
被申请人冯钦创,男,汉族,1990年8月15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
被申请人温世冠,男,住韶关市武江区。
申请人郭丽婷与被申请人冯钦创、温世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郭丽婷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温世冠名下的粤F×××××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财产保全的价值3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丽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温世冠名下的粤F×××××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财产保全的价值3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郭丽婷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的权属人梁书灵的工商银行韶关新华支行的银行存款1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彭志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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