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霞香与冯海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203民初2267号
原告:陈某,女,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被告:冯某1,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原告陈某诉被告冯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赖书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1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原、被告离婚。2、冯某2抚养权归原告,冯俊彬抚养权归被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行相识三个月就结婚,婚前双方缺乏互相了解,婚姻基础比较薄弱。被告性格暴躁,婚后经常争吵,被告多次殴打原告,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同时,被告一直以来都好吃懒做,不去工作,不思进取,逃避家庭责任,对儿女不闻不问,并经常去原告工作的地方闹事。据此,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目前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应当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冯某1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10月自行相识,不久即确定恋爱关系,同年底按当地农村风俗摆酒后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冯某2;××××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冯某3。××××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居期间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此后,双方在处理家庭琐事等方面产生矛盾和争执,原告遂外出打工并在外租房居住。2016年11月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小孩。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当珍惜共同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在生活中和睦相处,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家庭的稳定。虽然双方曾经因家庭琐事及在处理日常事务方面产生分歧和矛盾,但只要原、被告能珍惜夫妻感情,改正自身的缺点和不足,通过调整或改变自己的一些方式、方法,本着互谅互让,真正从对方的利益及家庭的利益考虑,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加强沟通,双方紧张的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得到缓和的,夫妻矛盾是可以避免的。综上,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准予离婚的情形,本院不能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冯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冯某1离婚。
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赖书胜
二○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露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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