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元松与潘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汤 恍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329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初651号
原告:曾元松,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星,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凡,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潘春元,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原告曾元松与被告潘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元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曾元松负担。
审 判 长 汤 恍
审 判 员 周江婷
人民陪审员 龚伟平
二0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仝小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