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元松与潘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汤 恍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329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初651

原告:曾元松,男,19691111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星,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凡,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潘春元,女,197518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原告曾元松与被告潘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329日立案。原告于20169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元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曾元松负担。

    长  汤 

    员  周江婷

人民陪审员  龚伟平

 

0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员  潘仝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