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耀德与李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谭谦悦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328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初1780号
原告:曾耀德。
被告:李嘉丽。
原告曾耀德与被告李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曾耀德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谭谦悦
二○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潘仝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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