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耀德与李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谭谦悦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328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初1780

原告:曾耀德。

被告:李嘉丽。

原告曾耀德与被告李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8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曾耀德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谭谦悦

 

 

二○一六年九月五日

 

    员  潘仝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