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与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韶关分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作者:彭志光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1-24 浏览次数:315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财保64号
申请人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莞韶城一期黄沙坪创新园18栋商务楼三楼A室。
法定代表人陈佛坚。
被申请人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荆堤路68号。
被申请人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韶关分部。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一公里莲花山脚铁路东侧301-309房。
申请人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韶关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韶关分部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荆州市长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公司韶关分部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的粤F×××××、粤F×××××、粤F×××××、粤F×××××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各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彭志光
二○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邓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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