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公司与湖北中柱古园林有限公司,石金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作者:彭志光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1-24 浏览次数:379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财保65号
申请人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西堤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余荣。
被申请人湖北中柱古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新冶大道66号。
被申请人石金喜,男,住湖北省大冶市。
申请人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中柱古园林有限公司、石金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柱古园林有限公司、石金喜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柱古园林有限公司、石金喜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公司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的粤F×××××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彭志光
二○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邓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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