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兴全与广东鼎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新鸿达城市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毛文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1-24  浏览次数:327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初2274

原告:蒋兴全,男,1972614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韶关市武江区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东鼎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中路九栋之一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周啊果。

被告: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重阳镇河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洪,董事长。

被告:韶关市新鸿达城市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百旺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李功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毅,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兴全与被告广东鼎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新鸿达城市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112日立案。原告蒋兴全于201612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兴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蒋兴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4元,减半收取792元,由蒋兴全负担。

 

 

代理审判员  毛文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员  胡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