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赞威与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人民政府,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赔偿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作者:陈伟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1-24  浏览次数:539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粤0203行赔初1

原告:许赞威,男,汉族,194956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

委托代理人:钟达文,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市场街1号。

法定代表人:曹权,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黄盛昌,该镇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卢华贵,广东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府前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伍文,区长。

委托代理人:廖江涛,曲江区国土资源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彭鸿浑,广东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赞威诉被告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人民政府镇政府、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68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1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赞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长  陈伟清

    员  胡 

人民陪审员  朱小伟

 

 

二○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