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赞威与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作者:陈伟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1-24 浏览次数:493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粤0203行初61号
原告:许赞威,男,汉族,1949年5月6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
委托代理人:钟达文,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市场街1号。
法定代表人:曹权,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黄盛昌,该镇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卢华贵,广东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赞威诉被告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人民政府镇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赞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伟清
审 判 员 胡 敏
人民陪审员 朱小伟
二○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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