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犯罪案件情况分析
2013年至今年上半年,我院审理的涉嫌销售假药的犯罪案件共3宗,其中2013年审结1宗1人,2015年上半年审结1宗1人,1宗2人仍在审理中。
基本情况:
(2013)韶武法刑初字第114号被告人彭立韶犯销售假药罪一案,被告人彭立韶为经营药店的个体工商户,因销售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日本塔牌“速效坐骨神经痛丸”,犯罪金额为人民币200余元,以销售假药罪被判处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5)韶武法刑初字第35号被告人伍惠华犯销售假药罪一案,被告人伍惠华为经营三家便利店的个体工商户,因无药品经营资格销售未标示医药产品注册证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的香港或国外生产的药品,犯罪金额为人民币22648.3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并禁止被告人伍惠华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此类案件的特点:本辖区内销售假药类案件较少,涉案数额不大,均涉及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犯罪主体均为个体工商户,以在门店隐蔽经营的方式对有购买进口药品需求的消费者销售,药品种类多为口服或外用的非处方类常用药。药品来源渠道为香港、深圳等地药店或本地药品批发市场。
犯罪产生的原因:1、相关的机制不健全,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目前对药品销售资质的审查及药品来源的监督机制还不能适应形式发展的需要,犯罪分子利用管理上或制度上的漏洞来当利益。2、进口药品有一定的市场需求,消费者防范意识不强,过于相信进口药品的功效。3、个体工商户法律意识淡薄,追求经济利益,存侥幸心理,以将药品藏起来售卖的方法,躲避侦查部门的查处,以为自己的行为虽然有一定的违法性,但不足以构成犯罪。
对策建议:1、加强协调,完善监督和惩罚机制。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与卫生、药检等部门协调沟通,建立各成员单位间执法联运机制,严格药品销售管理机制,形成打击销售假药犯罪的合力。加强对药品销售资质的管理,监控药品来源渠道,不定期的对药店、港货商店、药品批发市场进行清查,对需要处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坚决依法处理。2、加大宣传,提高民众防范意识。充分发挥媒体作用,报道揭露非法销售药品的行为,教育广大群众到正规医疗机构或正规药店买药,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鼓励群众揭露和举报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3、加大查处力度,视违法犯罪行为的轻重,给予适当的处罚,可适当加重罚金刑的处罚,提高违法犯罪的经济成本,发挥刑罚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稳定社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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