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公租房无效!“购买”损失谁来担
作者:王锦潇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5-08-06 浏览次数:24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那么,对于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能否自行转让呢?“购买”他人承租的公租房有什么风险?来看看近日武江法院审结的一起涉公租房的合同纠纷案。
2010年10月,张某与黄某签订《公房租赁合同转让协议》,约定黄某将其为承租人的涉案公租房转让给张某,转让价格为15000元。张某主张其为此支付转让费15000元、押金600元,并投入205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黄某曾承诺涉案公租房归其所有,若反悔则支付违约金50000元。后房管部门责令返还公租房,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返还其支付的转让费、押金及房屋装修费,并支付违约金等。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涉案《韶关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公租房使用权,侵犯了不特定第三人利益,造成公租房分配不公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认定该协议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张某未举证证明其已实际支付转让款15000元及投入20500元对房屋进行装修,结合张某举证情况,法院最终判决黄某应向张某支付6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业已生效。
【法官说法】公共租赁住房具有社会福利性和保障性,其承租人资格具有特定性。租房资格的取得需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材料并审核,承租人擅自对外转让公租房使用权的行为应属无效。生活中应坚决杜绝此种违规转让、转租公租房的行为,确保公共资源公平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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