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被识破 当事人具结悔过

作者:周梦茹、凌嘉华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6-04  浏览次数:202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年来,随着法治体系的建立健全,人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人选择诉讼途径进行维权,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等行为也随之频发。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行政案件中,对黄某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庭审时虚假陈述的行为予以训诫、责令书写具结悔过书。

黄某与某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黄某在庭审质证阶段,主张其没有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书,并怀疑行政机关在复议过程伪造了该证据。审判长在核对证据时发现,行政机关提交了由黄某签收邮件的记录,遂询问黄某有无实际收取或委托他人代为收取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书,黄某均称没有,并表示没有接过投递员电话。面对审判长多次追问,黄某仍坚称没有收到答复书。对此,审判长再次重申相关法律规定,并明确告知黄某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也释明庭后将到快递公司核实该邮件送达情况。

法庭调查快结束时,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对事实方面有无补充,黄某这才向法庭出示上述答复书。对此,黄某称答复书不是其本人签收的,系其刚刚翻公文包时才发现的。鉴于黄某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且其解释难以让人信服,其虚假诉讼行为扰乱了诉讼秩序,审判长当庭对黄某予以训诫。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再次向黄某释法说理,诉讼过程应当秉持诚信原则,向法院作出真实、准确的陈述是当事人应尽的诉讼义务;若提供虚假信息,可能会引起后续一系列审判执行程序受阻,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听完法官一席话,黄某终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当场认错,并保证以后会诚信诉讼、依法维权,自愿接受法院的处罚。考虑到黄某已经认识到虚假陈述的危害,并及时改正错误,其行为并未造成实质性损害,结合其悔过态度,最终法院视情节对其作出了前述处罚决定。黄某在法官教育下也认识到自身错误,写下具结悔过书提交给法庭。

【法官说法】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而不立。诚信是诉讼的基石,虚假陈述等诉讼行为,不仅冲击社会诚信体系,还会侵蚀司法公信力,法院将视妨碍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轻则训诫、责令具结悔过,重则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更应遵循诚信守信原则,共同营造诚信、权威、公信的司法诉讼环境,筑牢诚信建设法治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