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个人财产主张夫妻财产分别 诉请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被驳回

作者:朱琴 凌永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7-14  浏览次数:473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丈夫身陷债务纠纷被法院执行,妻子手持夫妻分别财产协议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七年后妻子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核认定原、被告夫妻财产分别,不予以分割,但妻子此时却声称这一协议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案件,判决准予二人离婚,驳回妻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李军与唐玲(均为化名)于1998年相识,2001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2012年期间,唐玲要求李军在房产证上加名,被其拒绝后双方遂一直分居。2015年底,唐玲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房屋、股权等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李军认为目前所居住房屋系自己婚前财产,电站股份基于婚前财产约定亦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李军因债务纠纷被他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唐玲的存款。唐玲当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根据唐玲所提交的《结婚协议书》及二人在该案听证会上的陈述,确定双方曾达成“各自收入、债务自己安排,对方无权干预”、“双方财产自己掌管,结婚二十年后才能成为共同所有”的婚前财产约定。在本案中,唐玲则一直声称2008年提交的《结婚协议书》仅是在执行异议案件中的抗辩,并非财产约定,且落款时间为对抗财产被执行所倒签,并申请法院对协议形成时间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根据李军与唐玲协议书中财产约定内容,可以认定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该份协议在执行案中作为有利于唐玲的证据由其本人自行提交,并在听证会中作了肯定的陈述,现该协议在本案中会带来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其又作出自相矛盾的陈述,因此认定唐玲的行为已涉嫌妨碍民事诉讼,鉴于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对唐玲予以口头训诫,不再另行处罚,但对其鉴定申请依法不予准许,对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唐玲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