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上体育课受伤谁负责 好意助人造成事故反担责

作者:凌嘉华、秦晓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7-19  浏览次数:410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社会一直提倡助人为乐,其实助人也应量力而行,因力量不够造成事故,一样需要承担责任。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因帮忙导致公民人身遭受损害而引起的纠纷案件,一审依法判决责任方赔偿损失。

张萍与王丽(均为化名)系中学在读学生,在上体育课期间,老师要求自由练习前滚翻、后滚翻时, 张萍请求王丽帮助其练习下腰动作,由于王丽未接稳张萍,导致其摔倒至颈部受伤,后经诊断为寰枢椎脱位,并接受了复位内固定术,伤残程度鉴定属九级。王丽称其帮助张萍下腰,纯属出于同学情谊的帮助,但因张萍身体过重,其无力托住才造成事故,自己乐于助人是一件值得表扬事,不应承担责任。因对赔偿问题分歧较大,张萍遂将王丽与学校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张萍与王丽均为12周岁,已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意识到没有老师指导及防护的情况下私自练习下腰动作存在危险,但二人对此予以忽视或者已认知但轻信能避免危险,自行练习下腰动作,导致张萍摔倒受伤,因此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互相帮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即使是主动帮助,亦要尽到一般谨慎注意义务,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在本案中,张萍对自身力量及张萍体重估算错误,同意了其无法办到的要求,未做到一般谨慎注意的义务,对于事故应当分担一部分责任。法院最后认定张萍承担事故45%责任,学校承担45%的责任,王丽承担10%责任,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判决后,张萍及学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