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精神障碍久治不愈 妻子诉请离婚获支持

作者:凌嘉华、凌永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7-08  浏览次数:471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丈夫在婚姻存续关系期间突发精神分裂症,妻子带着儿子回娘家生活。四年后,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综合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状况,一审判决两人离婚并依法处理小孩抚养权。

李明与王梅(均为化名)于2003年在工作时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两个儿子。2011年底,因夫妻感情不和,且李明患有精神疾病暂时无力照顾小孩,故王梅带着两个儿子回娘家居住至今。2012年,李明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颅内感染所致精神障碍,一直服药治疗至今尚未治愈。近日,王梅回到韶关起诉要求与李明离婚。

   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明与王梅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本应在共同生活中和睦相处,互谅互让,共同维持家庭的稳定。但从王梅的陈述以及李明的病历记载均显示双方婚后的夫妻关系并不融洽,而李明之后罹患精神疾病,至今已三年且仍未治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应视为确已破裂。在法院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判决两人离婚,婚生儿子由李明、王梅各抚养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