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公路无合同 工程款项难追讨
作者:凌嘉华 秦晓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7-01 浏览次数:467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原告承揽了公路修建的部分工程,但无签订书面合同,公路修好后,经口头结算,被告欠原告2万元工程款。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索工程款纠纷案件,因证据不足,一审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明(化名)自称于2013年初承揽了王维(化名)承包的修路工程中的一部分,双方口头约定了工程单价,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李明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后,共建了2公里的公路,经双方口头结算,总工程款近4万元,目前王维已支付了一半的工程款,尚欠2万元左右未支付,但李明并无提供书面的结算单、工程量确认单等证实。2015年初,李明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王维支付修路工程款2万元及利息。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明要求王维支付修路工程款2万元及利息,却未向法院提供其参与兴建公路、所做工程量确认单等证据,法院无法审查其真实性及具体的数量、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规范、完善的合同有效地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即使遇到纠纷也能够有据可查,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以,提醒广大群众,如建立劳动关系、进行工程施工等都要重视合同的签订,日常消费也要及时索要发票,以此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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