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借故迟延收楼 开发商拒付违约金获支持
商品房验收合格后开发商通知买方收楼,买方却以房屋没有竣工验收备案为由迟延收楼,一年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迟延交房的违约金。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买方诉讼请求。
2014年5月,王强夫妇(化名)购买了韶关市某楼盘商品房一套,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在2014年7月31日前,开发商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买方使用,否则将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
2014年7月10日,该楼盘经建设单位等多个相关部门出具了综合验收结论,评定为合格。开发商书面通知王强夫妇收楼,王强夫妇7月25日收到通知,但以房屋未竣工验收备案为由拒绝,直至2015年8月才办理办理收楼手续,并要求开发商赔偿迟延交房的违约金,双方协商无果后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涉案房屋需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作为交付条件,且被告向原告出售的房屋已于交付日期前确认验收合格,房屋已具备了交付条件,被告也及时向原告发出了收楼通知,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不存在逾期交房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对于商品房的交付条件,《2012年广东省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屋的交楼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如该约定违反《城乡规划法》第45条、《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3条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满足基本的安全条件和买受人的基本居住要求,具体把握标准可审查房屋电梯、水电、煤气等是否可以正常使用。据此指导意见,综合相关案例,归纳商品房的基本交付条件为: 1、房屋经验收合格,即通过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的竣工验收,通常所说的“五方验收”;2、消防、规划验收合格;3、水、电、燃气、电梯等配套设施能正常使用、基本满足生活居住使用条件。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件高于上述基本条件的,从合同约定。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