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地盘套现也违法 公司大股东获判重刑

作者:杨琼 彭丹丹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5-03  浏览次数:628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大股东因在与他人共同经营的公司POS机上大量刷卡套现,构成刑事犯罪。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该起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他人于2011年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张某占股60%,担任公司监事,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因经营需要,该公司于2012年3月向银行申领了一台POS 机,自此至2014年7月,张某利用其担任该公司监事、管理公司财务工作的便利,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利用其四张银行信用卡在该公司的POS机上套现125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POS机刷信用卡套现,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属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