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后才要求还钱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作者:杨琼 成燕萍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3-09 浏览次数:695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肖强(化名)出借款项给陈丽(化名),借款到期后又过两年才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陈丽抗辩本案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而拒绝支付。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肖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3年8月,陈丽向肖强借款人民币8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月息为2%。合同签订当天,肖强按约定向陈丽转账8万元,陈丽出具《借款借据》确认收到该款项并交由对方收执。借款期限届满后,肖强称其多次打电话或当面向陈丽催收,但并未提供相关有效证据予以证实。陈丽则认为肖强一直没有向其主张过权利。肖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息。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借款的期限至2013年9月底届满,期间被告未及时还款,诉讼时效应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3年9月底起至2015年9月底计算。原告于2015年11月向本院起诉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连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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