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后发现面积缩水 诉请退还差价获支持
作者:成燕萍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3-04 浏览次数:688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业主购房时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但收房时发现面积缩水,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差价。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业主的诉讼请求。
2011年底,原告张某向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该房建筑面积为109.78㎡(其中套内建筑面积88.31㎡,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21.47㎡),关于计价方式与价款,双方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即支付了首期购房款,余款办理了银行按揭。2013年底,韶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向原告核发了房地产权证,记载房屋建筑面积为105.35㎡(套内建筑面积为88.86㎡,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16.49㎡)。原告遂以被告交付的房屋实测建筑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由诉至法院。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应依约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09.78㎡,但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房屋经韶关市房产测绘管理所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是105.35㎡。涉案房屋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房价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被告亦明确表示涉案房屋的公用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已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未就公用建筑面积另行计价,因此,原告支付的购房款中已包含了公用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在内。现被告交付的房屋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了4.43㎡,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房产面积差额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武江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退还面积差额款共计2万余元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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