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远锋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秦晓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3-07  浏览次数:796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初2390

原告:陈远锋,男。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雱。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晶晶,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远锋与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1116日立案。原告陈远锋于20172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远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9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陈远锋负担。

 

 

 

 

代理审判员  秦晓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员  骆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