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志标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203刑初17号
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标,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2016年5月10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标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创鑫、被告人邹某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邹某标以五年一期、租金2500元的价格承包了同村村民邹某兴家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某镇某村委某村“某某踩”山的自留山,租赁期限为2016年3月16日至2036年3月16日。2016年3月17日,邹某标向当地政府和某村委会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清山造林。2016年4月5日,邹某标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到该山上采伐林木。经鉴定,该伐区面积为12.6亩,采伐立木总蓄积量为43.231立方米。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邹某标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邹某标提供的山林承包合同书及申请报告,证人黄某娇、邹某春证言,被告人邹某标的供述,韶关市武江区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关于武江区某镇某村委某村小组某某踩山采伐现场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标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邹某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标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建祥
二○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江海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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