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兵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谢毅飞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3-07  浏览次数:602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203刑初209

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兵,男,汉族,初中文化。2016713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18日被逮捕。

辩护人林红福,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德华,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6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兵犯诈骗罪,于201610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创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兵及其辩护人林红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65月,被害人赵某被被告人朱某兵假扮的李教练及车管所工作人员(电话:134××××8178151××××5513)以不需要考试,交钱就可拿驾照为名要求转账,赵某于201659日和2016622日以支付宝转账方式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张某婷,账号:62×××03)分两次汇入12000元。

220163月,被害人温某被朱某兵假扮的李教练(电话:134××××8178)以不需要考试,交钱就可拿驾照为名要求转账,温某于2016425日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张某婷,账号:62×××92)汇入2000元,621日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周某阳,账号:62×××51)汇入8000元,共计被骗10000元。

320163月,被害人叶某被朱某兵假扮的李教练(电话:137××××7011151××××5513)以不需要考试,交钱就可拿驾照为名要求转账,叶某于2016325日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张某莲,账号:62×××13)汇入4000元,71日汇入11000元,共计被骗15000元。

420166月,被害人邓某被朱某兵假扮的李教练(电话:137××××7011)以不需要考试,交钱就可拿驾照为名要求转账,邓某于201666日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何某晶,账号:62×××70)汇入3000元。

520165月,被害人韩某伟被朱某兵假扮的李教练(电话:158××××8878158××××1839)以不需要考试,交钱就可拿驾照为名要求转账,韩某伟于2016515日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曾某梅,账号:62×××89)汇入3000元。529日向朱某兵指定银行账户(户名:史某文,账号为62×××65)汇入15000元、8000元,共计被骗26000元。

620166月,被害人韦某被朱某兵假扮的李教练(电话:158××××8878)以不需要考试,交钱就可拿驾照为名要求转账,韦某于2016628日给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为朱某芝,账号为62×××70)汇入1000元。

720165月,被害人施某被朱某兵假扮的车管所人员(电话:182××××1826158××××1839)以不需要考试,交钱就可拿驾照为名要求转账,施某于2016530日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为张某婷,账号为62×××18)汇入1100元、61日汇入4900元,共计被骗6000元。

820164月,被害人梁某被朱某兵(电话:182××××1826158××××1839)以不需要考试,交钱就可拿驾照为名要求转账,梁某于429日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号(户名:张某婷,账号:62×××60)汇入1000元,66日给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为李某秋、账号为62×××75)汇入4000元,共计被骗5000元。

920162月,被害人全某被朱某兵(电话:186××××3255138××××2738)以不需要考试,交钱就可拿驾照为名要求转账,全某于2016227日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李某华,账号:62×××74)汇入3000元。

1020164月,被害人任某被朱某兵假扮的车管所人员(电话:186××××3255138××××2732)以不需要考试,交钱就可拿驾照为名要求转账,任某于2016425日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吴某平、账号:62×××73)汇入3000元,620日汇入16000元,共计被骗19000元。

1120163月,被害人王某先被朱某兵假扮的车管所人员(电话:130××××2801)以不需要考试,交钱就可拿驾照为名要求转账,王某先于2016412日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为张某婷、账号为62×××60)汇入2000元,66日汇入16000元,共计被骗18000元。

1220163月,被害人黎某被朱某兵(电话:130××××2801)以不需要考试,交钱就可拿驾照为名要求转账,黎某于2016412日向朱某兵指定的账号(户名:张某婷、账号:62×××60)汇入1000元,66日汇入11000元。共计被骗12000元。

1320161月,被害人王某英被朱某兵假扮的王教练(电话:158××××7021)以不需要考试,交钱就可拿驾照为名要求转账,王某英于201618日给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号(户名:刘某,账号:62×××14)汇入3000元,37日汇入4000元,共计被骗7000元。

1420163月,被害人杨某俊被朱某兵以不需要考试,交钱就可拿驾照为名要求转账,杨某俊于2016412日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号(户名:黄某,账号:62×××78)汇入2000元,62日汇入17000元,共计被骗19000元。

1520163月,被害人杜某被朱某兵(电话:182××××1826)以不需要考试,交钱就可拿驾照为名要求转账,杜某于2016517日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为张某婷、账号为62×××18)转账3000元,628日汇入16000元,共计被骗19000元。

1620164月,被害人张某被朱某兵(电话:135××××9383)以不需要考试,交钱就可拿驾照为名要求转账,张某于201659日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王某印,账号:62×××38)汇入1000元,524日汇入1000,7月6汇入2000元,共计被骗4000元。

1720164月,被害人韩某红被朱某兵(电话:186××××3255)以不需要考试,交钱就可拿驾照为名要求转账,韩某红于2016415日向朱某兵指定的账号(户名:黄某,账号:62×××78)汇入500元。

1820164月,被害人黄某被朱某兵(电话:186××××3255)以不需要考试,交钱就可拿驾照为名要求转账,黄某于2016415日向朱某兵指定的账号(户名:黄某,账号:62×××78)汇入500元。

1920165月,被害人高某均被朱某兵以不需要考试,交钱就可拿驾照为名要求转账,519日高某均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朱某芝,账号:62×××70)汇入500元。

2020164月,被害人田某被朱某兵以不需要考试,交钱就可拿驾照为名要求转账,428日田某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王某印,账号为62×××38)汇入1000元。

2120165月,被害人陈某友被朱某兵以不需要考试,交钱就可拿驾照为名要求转账,523日陈某友向朱某兵指定的户名(户名:张某婷,账号:62×××60)汇入3000元。

2220165月,被害人王某波被朱某兵(电话:182××××6342182××××1397)以不需要考试,交钱就可拿驾照为名要求转账,62日王某波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朱某芝,账号:62×××70)汇入3000元。

2016713,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某路某房被告人朱某兵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起获笔记本电脑、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U盘等涉案工具一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朱某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朱某兵在公安机关搜查过程中,全面配合搜查工作,对本案事实的查明起重要作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朱某兵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朱某兵实施诈骗所获得的数额相对较少,主观恶性较小,可从轻或减轻处罚;4、朱某兵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请求法庭考虑其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及家庭实际情况,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61月至20166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兵从网上购买手提电脑、电话及他人名下的电话卡、银行卡后,将部分购买的电话卡通过连接器接入手提电脑后,通过电脑软件随机群发短期内可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诈骗短信及电话联系的方式,以交钱后可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当被害人上当后,朱某兵要求被害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一定数额的钱款存入其从网上购买或从他人处取得的银行卡中,其再将所骗得的钱款取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61月,被害人王某英收到朱某兵群发的上述诈骗短信,联系由朱某兵假扮的王教练后,根据朱某兵的要求,于201618日、201637日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刘某,账号:62×××14)分别汇入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4000元,被害人王某英共计被骗人民币7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英陈述,20161月,我的手机收到一条称二个月就可办理驾驶证的短信,我随后拨打了该短信中留下的联系电话158××××7021,一名自称王教练的人说办理驾驶证要人民币11000。于是,我根据王教练的要求,于201618日、201637日用我账号为62×××70的农行卡通过网银给户名为刘某的62×××14银行账号分别转账人民币3000元及人民币4000元。之后,我再也联系不上王教练了。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运营管理部提供的户名为王某英的62×××70农业银行卡及户名为刘某的62×××14农业银行卡流水明细、王某英提供的转账凭证,证实被害人王某英于201618日、201637日用其62×××70的农行卡给户名为刘某的62×××14农业账号分别转账人民币3000元及人民币4000元的事实。该事实与被害人王某英的陈述能相互吻合。

3、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713日,公安机关在对广州市白云区某路某房内,查获由被告人朱某兵持有的户名为刘某的62×××14农业银行卡。

4、被告人朱某兵在庭审中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二)20162月,被害人全某从他人处取得朱某兵的诈骗电话(186××××3255)后,主动联系朱某兵办理驾照,被告人朱某兵以交钱就可办理驾照为由要求全某转账付款。根据朱某兵的要求,全某于2016227日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李某华,账号:62×××74)转账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全某陈述,20162月,我想办个机动车驾驶证,我邻居就给了一个186××××3255的电话号码给我,说不知道这个电话号码的人是否真的可以办理驾驶证。2016227日,我拨打了该联系电话,一名自称姓王的人说办驾驶证要13000元,并要我把我的指纹、身份证号码、照片传过去给他,同时,姓王的人还要我先转账人民币3000元过去一个户名为李某华的62×××74账号。于是,我根据该王姓男子的要求,于当日在贵州省石阡县某中学门口的农业银行通过无卡存款人民币3000元到李某华的上述账号。2016429日,一个138××××2783的电话打给我,多次要我再转钱到李某华的上述账号,我要求对方先把驾驶证号发给我,但对方没答应,我后来向车管所的工作人员查询后,得知没有我的驾驶证,我就发觉被骗了。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运营管理部提供的户名李某华的62×××74农业银行卡的流水明细,证实户名李某华的62×××74农业银行卡2016227日存现人民币3000元。该事实与被害人全某的陈述相互吻合。

3、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713日,公安机关在对广州市白云区某路某房内,①查获由被告人朱某兵持有的户名为李某华的62×××74农业银行卡;②查获由被告人朱某兵持有的白色U盘中,查有被害人全某办理驾驶证的相关身份资料;③查获号码为186××××3255的手机一台。

4、被告人朱某兵在庭审中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三)20163月,被害人叶某被朱某兵假扮的李教练(电话:137××××7011151××××5513)以交钱就可代办驾照为名要求转账付款。叶某于2016325日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张某莲,账号:62×××13)转账人民币4000元,201671日又向张某莲的上述账号转账人民币11000元。被害人叶某共计被骗人民币1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叶某陈述,20163月,我接到一个号码为137××××7011的电话,一名自称为李教练的男子说他可以代办机动车驾驶证,我告诉他我已报考驾驶证后,他提出可以帮我代考,但要交人民币10000元,我同意了。于是,我按照李教练的要求用我的一张银行卡转了人民币4000元到一个户名为张某莲的62×××13农业银行卡。201671日,我又按照李教练的要求用我的农业银行卡转了人民币6000元到张某莲的上述银行卡里。转账后,李教练要我打电话联系151××××5513拿驾驶证,我拨打了该电话后,对方要求我再转人民币5000元作为保证金,说如果我在一个月内开车不出问题的话,该保证金可以还给我,于是,我在当日用我弟弟叶某富的中国银行卡转了人民币5000元到张某莲的上述银行卡。之后,我才发觉被骗了。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运营管理部提供的户名为张某莲的62×××74农业银行卡流水明细及被害人叶某提供的银行卡流水,证实2016325日张某莲的上述农业银行卡无卡折存款存入人民币4000元;201671日叶某农业银行卡、叶荣富的中国银行卡分别向张某莲的上述银行卡转账人民币6000元及人民币5000元。该事实与被害人叶某的陈述相互吻合。

3、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713日,公安机关在对广州市白云区某路某房内,①查获由被告人朱某兵持有的户名张某莲的62×××74农业银行卡;②查获由被告人朱某兵持有的黑色U盘中,查有被害人叶某办理驾驶证的相关身份资料;③查获号码为137××××7011151××××5513的手机;④查获朱某兵持有的记录有实施本次诈骗相关信息的纸张。

4、被告人朱某兵在庭审中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四)20163月,被害人杨某俊从他人处取得朱某兵的诈骗电话后,主动联系朱某兵办理驾照,被告人朱某兵以交钱就可免考办理驾照为由要求杨某俊转账付款。杨某俊于2016412日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黄某,账号:62×××78)转账人民币2000元,201662日又向黄某的上述账号转账人民币17000元。被害人杨某俊共计被骗人民币19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杨某俊陈述,20163月,我想考个机动车驾驶证,我兄弟杨某华怕我文化程度低考不过,就给了一个电话号码给我,说持有该电话号码的人可以办理驾驶证。之后,我拨打了该联系电话,对方说不用考试办驾驶证要人民币13000元,并要我把我身份证传过去给他。第二天,对方联系我,要我先转账人民币2000元过去一个户名为黄某的62×××78账号。于是,我根据对方的要求打了2000元到上述黄某的上述账号。20166月,对方又联系我说我的驾驶证办好了,要我将剩余的人民币11000元打给他,于是,我又打了11000元至黄某的上述账号。打款后,我联系对方拿证,这时对方又要我交人民币6000元作为保证金,说如果我在两个月内开车不出问题的话,该保证金可以还给我,于是,我又打了人民币6000元到黄某的上述账号。后来,我才发觉被骗。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运营管理部提供的户名为黄某的62×××78农业银行卡流水明细及被害人杨某俊提供的银行卡存款凭证,证实2016412日杨某俊向黄某的上述农业银行转存人民币2000元;201662日黄某的上述银行卡分别存入人民币11000元及人民币6000元。该事实与被害人杨某俊的陈述相互吻合。

3、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713日,公安机关在对广州市白云区某路某房内,①查获由被告人朱某兵持有的户名为黄某的62×××78农业银行卡;②查获由被告人朱某兵持有的白色U盘中,查有被害人杨某俊办理驾驶证的相关身份资料;③查获朱某兵持有的记录有实施本次诈骗相关信息的纸张。

4、被告人朱某兵在庭审中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五)20163月,被害人黎某收到朱某兵群发的可代办驾驶证的诈骗短信,联系由朱某兵假扮的王姓男子(电话:130××××2801)后,根据朱某兵的要求,黎某于2016412日向朱某兵指定的账户(户名:张某婷、账号:62×××60)转账人民币1000元,201666日又分别向张某婷的上述账号转账人民币5000元及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黎某共计被骗人民币1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黎某陈述,20163月,我的手机收到一条称可代办驾驶证的短信,我随后拨打了该短信中留下的联系电话130××××2801,一名自称姓王的男子说交钱就可办理驾驶证。于是,我根据对方的要求,于2016412日向对方提供的户名为张某婷的62×××60农信社账号支付了人民币1000元定金。201663日,对方又联系我说我的驾驶证办好了,要我将剩余的人民币11000元打给他,于是,我在201666日又分两次打了共人民币11000元至张某婷的上述账号。打款后,对方又要我交人民币6000元作为保证金,但我没有这次就没打款。后来,我才发觉被骗。

2、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支行提供的户名为张某婷的62×××60农信社账号流水明细,证实2016412日黎某向张某婷的上述农信社账号转账人民币1000元;201666日黎某向张某婷的上述农信社账号转账人民币5000元及人民币6000元,共计人民币11000元。该事实与被害人黎某的陈述相互吻合。

3、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713日,公安机关在对广州市白云区某路某房内,①查获由被告人朱某兵持有的户名为张某婷的62×××60贵州农信信合借记卡;②查获由被告人朱某兵持有的白色U盘中,查有被害人黎某办理驾驶证的相关身份资料;③查获号码为130××××2801的手机;④查获朱某兵持有的记录有实施本次诈骗相关信息的纸张。

4、被告人朱某兵在庭审中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六)20163月,被害人王某先根据上述被害人黎某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朱某兵后,朱某兵以交钱就可拿驾照为名要求王某先转账付款。王某先于2016412日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为张某婷、账号为62×××60)转账人民币2000元,66日转账人民币16000元。被害人王某先共计被骗人民币18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先陈述,2016年,黎某告诉我一名联系电话为130××××2801的自称是铜仁市交管考试中心工作人员的王姓男子说交钱就可办理驾驶证。当时,由于我想办理B2机动车驾驶证,我根据对方的要求,于2016412日向对方提供的户名为张某婷的62×××60农信社账号支付了人民币2000元预付款。201666日,黎某告诉我说对方称我们要办理的驾驶证办好了,要我们支付剩余的款项,于是,我在当天根据对方的要求又支付了人民币16000元至张某婷的上述账号,黎某则支付了人民币11000元。打款后,对方又要我们交人民币6000元作为保证金,但我们怀疑被骗就没有再打款过去了。

2、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支行提供的户名为张某婷的62×××60农信社账号流水明细,证实2016412日王某先向张某婷的上述农信社账号转账人民币2000元;201666日王某先向张某婷的上述农信社账号转账人民币16000元。该事实与被害人王某先的陈述相互吻合。

3、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713日,公安机关在对广州市白云区某路某房内,①查获由被告人朱某兵持有的白色U盘中,查有被害人王某先办理驾驶证的相关身份资料;②查获朱某兵持有的记录有实施本次诈骗相关信息的纸张。

4、被告人朱某兵在庭审中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七)20163月,被害人温某收到朱某兵群发的可代办驾驶证的诈骗短信后,联系由朱某兵假扮的李教练(电话:134××××8178),朱某兵以交钱就可代办驾照为名要求温某转账付款。温某根据朱某兵的要求,于2016425日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张某婷,账号:62×××92)转账人民币2000元,2016621日温某又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周某阳,账号:62×××51)转账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温某共计被骗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温某陈述,20163月,我的手机收到一条称可代办驾驶证,1个月内即可拿证的短信,由于我想办理机动车C驾驶证,我随后拨打了该短信中留下的联系电话134××××8178,一名自称是李教练的男子说交人民币10000就可办理C驾驶证。于是,我根据对方的要求,于2016425日向对方提供的户名为张某婷的62×××92账号转账人民币2000元押金。转账后,我还去拍了办理驾驶证的照片,连同我的身份证等资料传真给李教练。一个月后,李教练说我的驾驶证办好了,要我转钱给他,2016621日,我又向李教练提供的户名为周某阳的62×××51中国银行账号转账人民币7800元及人民币200元。打款后,李教练又要我交人民币5000元作为保证金,否则就要把证押在车管所一个月,于是,我同意押证一个月。后来,公安机关告知我被骗了。

2、中国银行韶关明居园支行提供的户名为周某阳的62×××51中国银行账号流水明细、韶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提供的户名为张某婷的62×××92账号流水明细及被害人温某提供的转账凭证,证实2016425日温某向周某阳的上述中国银行账号转账人民币2000元;2016621日温某向张某婷的上述农信社账号转账人民币7800元及人民币200元。该事实与被害人温某的陈述相互吻合。

3、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713日,公安机关在对广州市白云区某路某房内,①查获由被告人朱某兵持有的户名为张某婷的62×××92广东农信社联合社银行卡及户名为周某阳的62×××51中国银行卡;②查获由被告人朱某兵持有的白色U盘中,查有被害人温某办理驾驶证的相关身份资料;③查获朱某兵持有的记录有实施本次诈骗相关信息的纸张。

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安全保卫部出具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通话明细,证实温某使用的手机号码136××××7610与朱某兵使用的134××××8178手机号码在案发时段有多次联系。

5、被告人朱某兵供述,20161月至20166月期间,我从网上购买手提电脑、电话及他人名下的电话卡、银行卡后,将部分购买的电话卡通过连接器接入手提电脑后,通过电脑软件随机群发短期内可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诈骗短信。20164月左右,我接到一个电话为136××××7610的温姓女子的电话,电话中,该名女子要我代办驾照,我们谈好价格是人民币10000元。之后,我使用134××××8178的号码联系该名女子,要其交人民币2000元押金到我持有的一张农信社银行卡上。我还将该女子的身份信息记录在了纸条上。20166月的一天,我打电话给该名女子,说驾驶证办好了,叫她把剩余的人民币8000元交到我持有的一张银行卡中(具体哪张卡忘记了),她交了钱后,我便和该名女子说要压证一个月,叫她等消息,其实我就是借口拖延她,因为我根本办理不了驾驶证。

(八)2016年年初,被害人杜某收到朱某兵群发的可代办驾驶证的诈骗短信后,联系朱某兵,朱某兵以交钱就可代办驾照为名要求杜某转账付款。杜某于2016517日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为张某婷、账号为62×××18)转账人民币3000元;2016628日杜某叫其姐夫杨某开向张某婷的上述账号转账人民币16000元。被害人杜某共计被骗人民币19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杜某陈述,我的手机约在2015年年底时收到一条称交钱免考可取得驾驶证的短信。20162月许,我拨打了该短信中留下的联系电话,对方要我将的我照片通过QQ传给他。20165月,我再次拨打上述联系电话,并按对方的要求转了人民币3000到户名为张某婷的62×××18账号中。20166月底,对方联系我说我的驾驶证办好了,要我转人民币16000元到张某婷的上述账号,我便叫我姐夫杨某开帮我转了共人民币16000元至张某婷的上述账号。打款后,我还是未能取得驾驶证,我便发觉被骗了。

2、证人杨某开的证言,证实2016628日,我接到杜某的电话,说他要办大车驾照,当时他还给了我一个户名为张某婷的62×××18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叫我打人民币16000元至该账号,于是我便于当天分两次打了16000元至该账号,第一次打了人民币10000元,第二次打了人民币6000元。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运营管理部提供户名为张某婷的62×××18中国农业银行卡流水明细及证人杨某开提供的转账凭证,证实2016517日杜某向张某婷的上述银行卡转账人民币3000元;2016628日杨某开向张某婷的上述银行卡存入人民币10000元及人民币6000元,共计人民币16000元。该事实与被害人杜某的陈述及证人杨某开的证言相互吻合。

4、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713日,公安机关在对广州市白云区某路某房内,①查获由被告人朱某兵持有的户名为张某婷的62×××18中国农业银行卡;②查获由被告人朱某兵持有的白色U盘中,查有被害人杜某办理驾驶证的相关身份资料;③查获朱某兵持有的记录有实施本次诈骗相关信息的纸张。

5、被告人朱某兵在庭审中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九)20164月,被害人黄某收到朱某兵群发的免考即可办驾驶证的诈骗短信后,与被害人韩某红一起联系朱某兵(电话:186××××3255),朱某兵以交钱就可代办驾照为名要求黄某、韩某红转账付款。黄某、韩某红于2016415日向朱某兵指定的账户(户名:黄某,账号:62×××78)存入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黄某陈述,20164月,我收到一条通过186××××3255手机号码发过来的短信,该短信称可免考办理驾驶证,因为我与韩某红都想办驾驶证,我们俩就拨打了该联系电话,对方是一名男子,称交钱给其后可办理驾驶证。之后,我们与该名男子谈好价格后,对方叫我们通过QQ将我们的身份证传给他,同时,他还发了一个农业银行账号给我们,要我们各打人民币500元给他。之后,我和黄某便到银行的ATM机向对方提供的账号存了人民币1000元。两个月后,对方要我们去车管所拿证,但车管所方面说我们没有办证记录,我们才意识到被骗了。

2、被害人韩某红陈述,20164月,我朋友黄某收到一条通过186××××3255手机号码发过来的短信,该短信称可包办驾驶证,因为我与黄某都想办驾驶证,我们俩就拨打了该联系电话,对方是一名男子,称交钱给其后可办理驾驶证。之后,我们与该名男子谈好价格后,对方叫我们通过QQ将我们的身份证传给他,同时,他还发了一个农业银行账号给我们,要我们打定金给他。之后,我和黄某便到银行的ATM机向对方提供的账号存了人民币1000元。两个月后,对方要我们去车管所拿证,但交警说我们没有办证记录,我们才意识到被骗了。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运营管理部提供的户名为黄某的62×××78农业银行卡流水明细,证实2016415日黄某的上述银行卡存现人民币1000元。该事实与被害人黄某、韩某红的陈述相互吻合。

4、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713日,公安机关在对广州市白云区某路某房内,查获由被告人朱某兵持有的白色U盘中,查有被害人黄某、韩某红办理驾驶证的相关身份资料。

5、被告人朱某兵在庭审中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十)20164月,被害人任某被朱某兵假扮的车管所人员(电话:186××××3255)以不需要考试,交钱就可拿驾照为名要求付款。任某于2016425日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吴某平、账号:62×××73)存入人民币3000元;2016620日向吴某平的上述银行账号存入人民币16000元。被害人任某共计被骗人民币19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任某陈述,20164月,我听一名的士司机说有人可以办理免考即可拿C1驾驶证。我从该名司机处取得186××××3255联系电话后,便拨打了该电话,对方自称是铜仁市交警队的老王,办理C1证共需人民币13000元,其中要先交3000元,领取驾驶证时再交10000元。之后,我便按老王的要求拍了驾驶证照片传给老王,老王收到我的照片后,发了一个户名为吴某平的62×××73农业银行卡号给我。2016425日,我便向吴某平的该账号打了人民币3000元。2016620日,老王要我再向吴某平的上述账号打人民币10000元领证,我打了钱后,老王又给了我一个138××××2732的电话号码,我联系该电话后,对方称要交纳人民币6000元作为押金,一个月后如果没有违章即可退还该6000元,我便又打了6000元到吴某平的上述账号,但之后的几天我还没有拿到驾驶证,再打上述两个联系电话时,该两个联系电话都关机了。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运营管理部提供的户名为吴某平的62×××73农业银行卡流水明细及被害人任某提供的转账凭证,证实任某于2016425日向吴某平的上述账号存入人民币3000元;2016620日向吴某平的上述银行账号存入人民币16000元。该事实与被害人任某的陈述相互吻合。

4、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713日,公安机关在对广州市白云区某路某房内,①查获由被告人朱某兵持有的户名为吴某平的62×××73农业银行卡;②查获由被告人朱某兵持有的白色U盘中,查有被害人任某办理驾驶证的相关身份资料;③查获朱某兵持有的记录有实施本次诈骗相关信息的纸张。

5、被告人朱某兵在庭审中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十一)20164月,被害人田某收到朱某兵群发的免考即可办驾驶证的诈骗短信后与朱某兵联系,朱某兵以交钱就可代办驾照为名要求田某转账付款。田某于2016428日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王某印,账号为62×××38)汇入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田某陈述,20165月,我的手机收到一条称可免考办理驾驶证的短信,于是我拨打了该联系电话,对方称交人民币13000元给其后可找人帮我替考办理驾驶证。之后,我便将我的身份证信息及照片通过QQ传给对方,并按对方的要求将人民币1000元通过ATM机存到对方提供的持卡人叫王某印的邮政储蓄银行卡里。后来,对方说我的驾驶证办好了要我先将人民币12000元打到给他,我则要求先看我驾驶证,但对方不同意,我便发觉被骗了。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工业东路营业部提供的户名为王某印的62×××38账号流水明细,证实2016428日,王某印的上述账号通过ATM机汇入人民币1000元。该事实与被害人田某的陈述相互吻合。

3、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713日,公安机关在对广州市白云区某路某房内,①查获由被告人朱某兵持有的户名为王某印的62×××3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②查获由被告人朱某兵持有的白色U盘中,查有被害人田某办理驾驶证的相关身份资料。

4、被告人朱某兵在庭审中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十二)20164月,被害人梁某收到朱某兵群发的免考即可办驾驶证的诈骗短信后与朱某兵联系,朱某兵以交钱就可代办驾照为名要求梁某转账付款。梁某于2016429日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张某婷,账号:62×××60)汇入人民币1000元;201666日给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为李某秋、账号为62×××75)汇入人民币4000元,被害人梁某共计被骗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梁某陈述,20164月,我的手机收到一条只需5000元即可免考办理驾照的短信,我随后拨打了该短信中的联系电话,一名男子说交人民币5000就可办理驾驶证。之后,我根据对方的要求,于2016429日向对方提供的户名为张某婷的62×××60农信社银行卡汇了人民币1000元订金。201665日对方联系我称驾驶证已办好,要我把剩余的人民币5000元汇给他,于是,我于次日,我向对方提供的户名为李某秋的62×××75农业银行卡汇了人民币4000元。之后,对方又要我交人民币5000元作为保证金,否则就要一个月后才可能拿到驾驶证,于是,我同意押证一个月。后来,公安机关告知我被骗了。

2、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支行提供的户名为张某婷的62×××60农信社账号流水明细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提供的户名为李某秋的62×××75农业银行卡明细清单,证实2016429日,张某婷的上述账号通过ATM机存款人民币1000元;201666日,李某秋的上述银行卡存现人民币4000元。该事实与被害人梁某的陈述相互吻合。

3、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713日,公安机关在对广州市白云区某路某房内,①查获由被告人朱某兵持有的户名为李某秋的62×××75农业银行卡;②查获由被告人朱某兵持有的白色U盘中,查有被害人梁某办理驾驶证的相关身份资料;③查获朱某兵持有的记录有实施本次诈骗相关信息的纸张。

4、被告人朱某兵在庭审中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十三)20164月,被害人张某收到朱某兵群发的交钱即可办驾驶证的诈骗短信后与朱某兵联系,朱某兵以交钱就可代办驾照为名要求张某转账付款。张某于201659日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王某印,账号:62×××38)汇入人民币1000元;2016524日及201676日,张某又根据朱某兵的要求分别向王某印的上述账号汇入人民币1000元及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张某共计被骗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陈述,201645月,我的手机收到一条8000元即可代办小车驾照、16000元即可代办大车驾照的短信,我随后拨打了该短信中的联系电话想要对方帮我办理大车驾照,并根据对方的要求通过ATM机向对方提供的持卡人叫王某印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打了人民币1000元。两个星期后,我又通过ATM机向王某印的上述银行卡打了人民币1000。之后,对方联系我说我的驾照办好了,并要我将尾款付给他,经过协商后,对方同意我先打2000元过去,于是,我通过ATM机向王某印的上述银行卡打了人民币2000元。打款后,对方又要我再交人民币6000元,我便发觉被骗了。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工业东路营业部提供的户名为王某印的62×××38账号流水明细,证实201659日,王某印的上述账号通过ATM机汇入人民币1000元;2016524日,王某印的上述账号通过ATM机汇入人民币1000元;201676日,王某印的上述账号通过ATM机汇入人民币2000元;。该事实与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相互吻合。

3、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713日,公安机关在对广州市白云区某路某房内,①查获由被告人朱某兵持有的白色U盘中,查有被害人张某办理驾驶证的相关身份资料;③查获朱某兵持有的记录有实施本次诈骗相关信息的纸张。

4、被告人朱某兵在庭审中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十四)20164月,被害人赵某从他人处取得朱某兵的诈骗电话(电话:134××××8178)后,主动联系朱某兵办理小车驾照,被告人朱某兵假扮的李教练及车管所工作人员(电话:151××××5513),以不需要考试,交钱就可拿驾照为名要求赵某转账付款。赵某于201659日和2016622日以支付宝转账方式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张某婷,账号:62×××03)分两次汇入人民币1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赵某陈述,20164月,我想考个小车驾照,我身边的工友告诉我有个姓李的小车教练可以免考办理驾照,我便从该名工友处拿到李教练的134××××8178联系电话打给李教练。李教练说办理小车驾照要人民币12000元,要我先打3000元给他,并发给我一个户名为张某婷的62×××03建设银行账号。于是,我于201659日通过手机支付宝向张某婷的上述账号转了人民币3000元。2016621日,李教练说我的驾驶证办好了,要我回韶关拿证。2016622日,我回到韶关后,一名自称是车管所工作人员的人用151××××5513打电话给我,要我将余款人民币9000元打入张某婷的上述账号,我又通过手机支付宝将人民币9000元转到张某婷的上述账号。转款后,对方又要我交人民币5000元作为保证金才能把驾照给我,我便发觉被骗了。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提供的户名为张某婷的62×××03建设银行卡流水明细,证实201659日赵某通过支付宝向张某婷的上述银行卡转账人民币3000元;2016622日,赵某通过支付宝向张某婷的上述银行卡转账人民币9000元。该事实与被害人赵某的陈述相互吻合。

3、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713日,公安机关在对广州市白云区某路某房内,①查获由被告人朱某兵持有的户名为张某婷的62×××03建设银行卡;②查获朱某兵持有的记录有实施本次诈骗相关信息的纸张。

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安全保卫部出具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通话明细,证实赵某使用的手机号码136××××2716134××××8178151××××5513手机号码在案发时段有多次联系。

5、被告人朱某兵供述,我通过电脑软件随机群发短期内可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诈骗短信后,20165月初,我接到一个电话为136××××2716的赵姓男子的电话,电话中,该名女子要我代办驾照,我们谈好价格是人民币12000元。之后,我使用134××××8178的号码联系该名男子,要其交人民币3000元押金到我持有的卡号为62×××03的建设银行卡上。20166月的一天,我用151××××5513的电话卡自称是韶关车管所的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该名男子,说驾驶证办好了,叫他把剩余的人民币9000元交到我持有的建设银行卡上,他交了钱后,我便和该名女子说要一个月才能领证,其实我就是借口借他,因为我根本办理不了驾驶证。

(十五)20165月,被害人韩某伟从吴某处取得朱某兵的诈骗电话后,主动联系朱某兵办理机动车驾照,朱某兵以不需要考试,交钱就可拿驾照为名要求转账付款,韩某伟于2016515日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曾某梅,账号:62×××89)汇入人民币3000元;2016629日韩某伟在朱某兵的要求下,向朱某兵指定银行账户(户名:史某文,账号为62×××65)汇入人民币23000元。被害人韩某伟共计被骗人民币26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韩某伟陈述及其提供的手机截图,证实20164月,我朋友吴某收到一条可以代办驾照的短信,由于我需要将我的驾照升照,我又没时间去学习,我就要吴某给了该短信的联系电话,我拨打该电话后,对方说代办驾照要人民币18000元,并要先交人民币3000元报名费。于是,我根据对方的要求,于2016515日向对方提供的户名为曾某梅的62×××89工商银行账号无卡存款人民币3000元。2016628日,对方打电话给我说可以拿驾照了。第二天,对方说要先把余款交齐才能拿驾照,于是,我要我的亲属向对方提供的户名为史某文的62×××65工商银行账号转账人民币15000元。打款后,对方又要我交人民币8000元作为保证金,我便分别向史某文的上述工商银行账号无卡存款人民币5000元及人民币3000元。交钱后我一直没拿到驾照。

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64月,我收到一条可以代办驾驶证的短信,我便打电话问对方,对方称是安顺车管所的人员,可以为别人代办驾驶证。20165月,韩某伟就向我要了该联系电话说去升照。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提供的户名为史某文的62×××65工商银行账号流水明细、户名为曾某梅的62×××89工商银行账号流水明细及被害人韩某伟提供的转账凭证,证实2016515日,韩某伟向曾某梅的上述银行账号无卡折存款人民币3000元;2016629韩某伟向史某文的上述银行账号无卡折存款人民币15000元、5000元、3000元。该事实与被害人韩某伟的陈述相互吻合。

4、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713日,公安机关在对广州市白云区某路某房内,①查获由被告人朱某兵持有的史某文的62×××65工商银行卡及户名为曾某梅的62×××89工商银行卡;②查获由被告人朱某兵持有的黑色U盘中,查有被害人韩某伟办理驾驶证的相关身份资料;③查获朱某兵持有的记录有实施本次诈骗相关信息的纸张。

5、被告人朱某兵在庭审中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十六)20165月,被害人高某均接到被告人朱某兵的诈骗电话,朱某兵以不需要考试,交钱就可拿驾照为名要求高某均转账。2016519日高某均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朱某芝,账号:62×××70)汇入人民币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高某均陈述,20165月上旬,我接到一个自称可以办理免考拿驾照的陌生电话,对方说代办驾照要人民币3000元。经过协商,我们商定由我先转账500元定金给他。之后,我根据对方的要求,向对方提供的户名为朱某芝的62×××70邮政储蓄银行卡无卡无折存款人民币500元。几天后,对方说要先把余款交齐才能拿驾照,我则坚持要拿到驾照才付款,之后就一直没结果。后来,我叫朋友帮我查驾驶证注册情况后,我才知道被骗了。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工业东路营业部提供的户名为提供的户名为朱某芝的62×××70邮政储蓄账号流水明细,证实2016519日,朱某芝的上述账号汇入人民币500元。该事实与被害人高某均的陈述相互吻合。

3、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713日,公安机关在对广州市白云区某路某房内,①查获由被告人朱某兵持有的户名为朱某芝的62×××70邮政储蓄银行卡;②查获朱某兵持有的记录有实施本次诈骗相关信息的纸张。

5、被告人朱某兵在庭审中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十七)20165月,被害人陈某友与朱某兵通过电话联系,朱某兵以交钱就可拿驾照为名要求陈某友转账付款。2016523日,陈某友向朱某兵指定的账户(户名:张某婷,账号:62×××60)存入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某友陈述,2016年,我通过手机联系了一名男子,该男子称用人民币13000元可以买到C1机动车驾驶证。我同意了,并按该名男子的要求在安顺市开发区兴伟的农业银行打了人民币3000元给他。后来,我才知道被骗了。

2、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支行提供的户名为张某婷的62×××60农信社账号流水明细,证实2016523日,张某婷的上述账号通过ATM机存款人民币3000元。

3、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713日,公安机关在对广州市白云区某路某房内,①查获由被告人朱某兵持有的U盘中,查有被害人陈某友办理驾驶证的相关身份资料;②查获朱某兵持有的记录有实施本次诈骗相关信息的纸张。

4、被告人朱某兵在庭审中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十八)20165月,被害人施某为免考取得驾照,从他人处取得朱某兵的诈骗电话,与朱某兵联系后,朱某兵假扮的车管所工作人员,以不需要考试,交钱就可拿驾照为名要求施某转账,施某于2016530日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为张某婷,账号为62×××18)汇入人民币1100元;201661日朱某兵又向张某婷的上述账号汇入人民币4900元。被害人施某共计被骗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施某陈述,20165月,我怕我的驾照考不过,想免考取得驾照,于是我就在他人处取得了一个电话号码。经过联系后,对方称是车管所的工作人员,办理免考拿驾照要人民币6000元,而且要提前交1000元定金。于是,在2016530日我便向对方提供的户名为张某婷的62×××18账号通过ATM机先行支付了1000元,但当时我按错数字了,把1000输成1100,便向对方打了1100元。之后,对方说我的驾照办好了,要我将余款打过去,于是,我于201661日通过ATM机向张某婷的上述账号分别打款人民币1900元及人民币3000元。但我打款后并没有拿到驾照,就知道被骗了。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运营管理部提供户名为张某婷的62×××18中国农业银行卡流水明细及被害人施某提供的存款凭证,证实2016530日施某向张某婷的上述银行卡存入人民币1100元;201661日施某又向张某婷的上述银行卡存入人民币1900元及人民币3000元。该事实与被害人施某的陈述相互吻合。

3、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713日,公安机关在对广州市白云区某路某房内,①查获由被告人朱某兵持有的白色U盘中,查有被害人王某波办理驾驶证的相关身份资料;②查获朱某兵持有的记录有实施本次诈骗相关信息的纸张。

4、被告人朱某兵在庭审中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十九)20165月,被害人王某波收到朱某兵群发的交钱即可办驾驶证的诈骗短信后与朱某兵联系,朱某兵以交钱就可代办驾照为名要求王某波转账付款。王某波于201662日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朱某芝,账号:62×××70)汇入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波陈述,20165月,我收到一条称交钱可办理驾驶证的短信。由于我想办理B2驾驶证,我便拨打了该短信中留下的联系电话,对方称是车管所的工作人员,要我先交人民币3000元,证办好后再交人民币15000元。201662日,我按对方的要求,转了人民币3000到户名为朱某芝的62×××70邮政银行账号。至20167月份,我就联系不上对方了。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工业东路营业部提供的户名为提供的户名为朱某芝的62×××70邮政储蓄账号流水明细及被害人王某波提供的汇款收据,证实201662日王某波向朱某芝的上述银行卡汇款人民币3000元。该事实与被害人王某波的陈述相互吻合。

3、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713日,公安机关在对广州市白云区某路某房内,查获朱某兵持有的记录有实施本次诈骗相关信息的纸张。

4、被告人朱某兵在庭审中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二十)20166月,被害人邓某收到朱某兵群发的交钱即可办驾驶证的诈骗短信后与假扮成李教练的朱某兵(电话:137××××7011)联系,朱某兵以交钱就可代办驾照为名要求邓某转账付款。邓某于201666日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何某晶,账号:62×××70)转账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邓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手机截图,证实201664日,我的手机收到一条号码是137××××7011的短信,该短信内容是一名自称为李教练的男子可以代办驾驶证。由于我想办理驾驶证,我便拨打了该联系电话联系办证事宜。201666日,对方要我先交人民币3000元,于是,我便马上按对方的要求,转了人民币3000到对方指定的户名为何某晶的62×××70农业银行账号。之后,我们就没有联系了,我便感觉被骗了。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运营管理部提供的户名为何某晶的62×××70农业银行卡流水明细及被害人邓某提供的手机转账照片、转账业务回单,证实201666日邓某向何某晶的上述银行卡转账人民币3000元。该事实与被害人邓某的陈述相互吻合。

3、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713日,公安机关在对广州市白云区某路某房内,①查获由被告人朱某兵持有的U盘中,查有被害人邓某办理驾驶证的相关身份资料;②查获朱某兵持有的记录有实施本次诈骗相关信息的纸张。

4、被告人朱某兵在庭审中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二十一)20166月,被害人韦某看到朱某兵的交钱即可办驾驶证的诈骗广告后与朱某兵联系,朱某兵以交钱就可代办驾照为名要求韦某转账付款。韦某通过其朋友于2016628日向朱某兵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为朱某芝,账号为62×××70)汇入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韦某陈述,约在20166月,我在贵州省望谟县打易镇某村看到一个称花1200045天内即可办理驾照的小广告,我便拨打了广告上的电话联系办证事宜,经过协商,对方要我将人民币1000元汇入其指定账户,便叫我的一个朋友帮了汇了人民币1000元过去。汇款后,我便联系不上对方了。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工业东路营业部提供的户名为提供的户名为朱某芝的62×××70邮政储蓄账号流水明细,证实2016628日朱某芝的上述银行账号通过贵州省望谟县朝阳路营业所自助服务区的ATM机汇入人民币1000元。该事实与被害人韦某的陈述相互吻合。

3、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713日,公安机关在对广州市白云区某路某房内,①查获由被告人朱某兵持有的U盘中,查有被害人韦某办理驾驶证的相关身份资料;②查获朱某兵持有的记录有实施本次诈骗相关信息的纸张。

4、被告人朱某兵在庭审中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本案的其他综合性证据: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上述诈骗案件的受、立案情况。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某兵的姓名、年龄、户籍地址等身份情况。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朱某兵于20167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4、银行取款视频,证实被告人朱某兵在实施诈骗后,持部分涉案的银行卡到银行取款的情况。

5、韶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制作的韶公(网监)勘[2016]148149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在被告人朱某兵的住处查获的两个U盘进行检查后,在该两个U盘内查获上述诈骗信息。

6、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制作的韶武公(刑)勘[2016]490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某路某房朱某兵住处的现场情况及周边环境情况。

上述各项证据均通过在法庭上宣读、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兵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等方式,发布谎称交钱可代办驾照的虚假信息,对不特定的人群实施诈骗,骗取他人共计人民币187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朱某兵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朱某兵的犯罪事实、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庭审中的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713日起至20201112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  谢毅飞

人民陪审员  朱小伟

人民陪审员  李碧献

 

 

 

二○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员  江海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