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世瑞,王树养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谢毅飞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3-07  浏览次数:660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203刑初181

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瑞,男,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18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4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柏智,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树养,男,1986729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20071119日因犯诈骗罪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516日刑满释放;2012613日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1223日刑满释放;20135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31222日刑满释放。20161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4日被逮捕。

辩护人罗青麟,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6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瑞、王树养犯诈骗罪,于20169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瑞、王树养及辩护人李柏智、罗青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92414时许,被告人周某瑞扛着水管与同伙在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某国道边寻找碰瓷目标,当被害人林某驾驶车牌号为粤A×××××的白色奔驰车经过该路段时,周某瑞向车里丢水管并顺势摔倒制造假交通事故,同伙则尾随被害人的汽车通知被害人已经撞人,后被害人返回现场与假冒伤者的周某瑞进行商谈过程中,周某瑞拨打同伙冒充的122交警电话,以交警名义要求双方私了,商谈过程中要求被害人拿出包内的人民币7800元,并要求被害人去银行取钱继续赔偿。被害人林某在去银行取钱期间感觉被骗后报警。

2201592812时许,被告人周某瑞在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某国道路段寻找作案目标。被害人陈某驾驶车牌号为粤E×××××的小轿车经过周某瑞附近时,周某瑞扛着的水管扔向被害人汽车方向顺势倒地并将红色液体滴入耳朵制造假交通事故,并假借拨打交警及家属电话要求与被害人私了。被害人陈某在和周某瑞交涉过程中,协商赔偿人民币20000元,并签订协议书,周某瑞以假名字与被害人签订了协议书后拿钱离开。

案发后,被害人陈某收到周某瑞亲友退回的20000元,取得被害人陈某的谅解。

3201511201330分许,被告人王树养、钟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韶关市武江区某地段寻找碰瓷目标,王树养将车牌号为粤A×××××的白色丰田凯美瑞小轿车开在被害人许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F×××××的黑色丰田小轿车前面,压着外侧超车道缓慢行驶,被害人许某驾车从右侧靠近人行道的车道进行超车,在被害人许某驾车经过王树养等人事先选定的地点时,王树养的同伙将准备好的塑料管砸向被害人车辆,顺势倒地佯装被撞伤,王树养则分别在车上假冒交警、伤者的叔叔与被害人进行交涉,最后成功骗得被害人人民币10000元,同伙假冒他人名字与被害人许某签订了交通事故协议书,并留下了王树养的农行卡号后离开。

420161814时许,被告人王树养、周某瑞、周某杉(另案处理)在韶关市武江区某都会附近地段作案。王树养驾驶车牌号为粤A×××××的白色丰田凯美瑞小轿车挡在被害人马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F×××××的银色别克小轿车前面,故意将被害人马某的车辆往右侧车道挤,在经过周某瑞的位置时,周某瑞就用塑料管敲向被害人车辆方向,顺势倒地佯装被撞伤。随后,王树养假冒交警欺骗事主,周某杉则假冒周某瑞的叔叔一同对事主进行诈骗,最后成功诈骗到170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瑞、王树养以非法占有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树养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瑞、王树养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周某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但提出起诉书中第一起诈骗犯罪,其并没有成功骗得钱财。其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诈骗中,周某瑞虽实施了诈骗行为,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骗得被害人人民币7800元,该起诈骗属犯罪未遂,且其并不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因此,不应对该起诈骗定罪处罚;2、周某瑞在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诈骗后,其亲友已将周某瑞骗得的钱款退还给被害人,周某瑞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树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王树养实施诈骗犯罪骗取的数额较小,次数较少,社会危害性小,且王树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2、王树养的家属在本案案发后已将王树养骗得的钱款退还给被害人,请法庭在对王树养量刑时予以考虑;3、涉案的粤A×××××小汽车的所有者是王某,而非王树养,且该车辆的主要使用者是王树养的妻子王薪凤,粤A×××××小汽车在本案中不能定性为作案工具,希望法庭退还该车给王某;4、王树养是家庭的主要劳动收入来源,且其小孩年龄还小,且患有脑损伤癫痫,希望法庭在对王树养量刑时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瑞、王树养于2015924日至201618日期间,时分时合与他人一道事先谋划,采取“碰瓷”制造假交通事故的方式,向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司机索取钱财。具体如下:

1201592414时许,被告人周某瑞扛着塑料水管与他人在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某国道边寻找“碰瓷”目标。当被害人林某驾驶车牌号为粤A×××××的白色奔驰汽车经过该路段时,周某瑞将所扛塑料水管丢向粤A×××××的白色奔驰汽车并顺势摔倒制造假交通事故,其同伙则从后追赶上粤A×××××的白色奔驰汽车谎称被害人林某驾车撞到人,要被害人林某调头查看。之后,林某驾车返回“碰瓷”现场查看,假冒伤者的周某瑞以耳朵被撞伤要求林某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为由上了林某驾驶的粤A×××××白色奔驰汽车。在粤A×××××白色奔驰汽车内,周某瑞拨打其同伙冒充的122交警电话,周某瑞的同伙在电话中以交警名义要求林某与周某瑞私了,在林某同意私了后,周某瑞拨打其同伙冒充的“叔叔”的电话,由周某瑞及其同伙冒充的“叔叔”分别与林某商谈赔偿款数额,期间,周某瑞及同伙冒充的“叔叔”还以林某不协商赔偿就会对林某不利进行威胁,要求林某赔偿人民币40000元,在商谈过程中林某拿出包内的人民币7800元先行交给了周某瑞,接着,周某瑞要求林某与其一道驾车去银行取赔偿款。被害人林某在银行取款期间报警,周某瑞则趁机逃走。

2201592812时许,被告人周某瑞扛着塑料水管在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某国道路段寻找“碰瓷”的作案目标。当被害人陈某驾驶车牌号为粤E×××××的小轿车经过周某瑞附近时,周某瑞将扛着的水管扔向被害人汽车方向并顺势倒地,之后将红色液体滴入耳朵制造假交通事故,并假借拨打“交警”及“家属”电话迫使陈某私了。陈某同意私了后,双方协商由陈某赔偿周某瑞人民币20000元,周某瑞以“李某”之名与陈某签订了协议书后拿钱离开。

3201511201330分许,被告人王树养、钟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韶关市武江区某地段寻找“碰瓷”的作案目标。王树养驾驶车牌号为粤A×××××的白色丰田凯美瑞小轿车在被害人许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F×××××的黑色丰田小轿车前面压着外侧超车道缓慢行驶,当许某驾车从右侧靠近人行道的车道进行超车时,王树养的同伙将准备好的塑料水管砸向许某的车辆,并顺势倒地佯装被撞伤。随后,王树养的该名同伙在与许某协商的过程中,王树养分别在车上假冒交警、“伤者叔叔”与许某进行交涉,其中王树养假冒交警以许某驾车撞人后逃逸,要吊销驾照为由,要挟许某与王树养的该名同伙私了,许某被迫同意私了后,同意赔偿人民币10000元。之后,王树养的同伙假冒他人之名与许某签订了交通事故协议书,并留下了王树养的农行卡号后离开。

420161814时许,被告人王树养、周某瑞、周某杉(另案处理)在韶关市武江区某都会附近地段寻找“碰瓷”的作案目标。王树养驾驶车牌号为粤A×××××的白色丰田凯美瑞小轿车挡在被害人马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F×××××的银色别克小轿车前面,故意将被害人马某的车辆往右侧车道挤,当马某驾驶的粤F×××××银色别克小轿车经过周某瑞所在的位置时,周某瑞用事先准备好的塑料水管砸向马某的车辆,并顺势倒地佯装被撞伤。随后,假冒伤者的周某瑞以耳朵被撞伤要求马某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为由上了马某驾驶的粤F×××××银色别克小轿车。在粤F×××××银色别克小轿车内,周某瑞拨打王树养冒充的交警电话电话,王树养在电话中以交警名义要挟马某与周某瑞私了,否则交警过去就会扣车,马某被迫同意私了后,周某瑞再拨打周某杉冒充的其“叔叔”的电话,由周某瑞及周某杉冒充的“叔叔”分别与马某商谈赔偿款数额,最后成功取得马某人民币1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瑞的亲友代周某瑞退还因上述行为取得的被害人陈某的财物,被害人陈某对周某瑞以“碰瓷”方式取得其财物的行为予以谅解;被告人王树养的家属代王树养退还被害人许某、马某因上述行为取得的许某、马某的财物,被害人许某、马某对王树养以“碰瓷”方式取得其财物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受、立案情况。

2、户籍证明,证实本案被告人周某瑞、王树养的姓名、年龄、住址等身份情况。

3、东莞市人民法院(2007)东法刑初字第5735号刑事判决书及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看二所字[2008]0696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2)穗番法刑初字第895号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穗番看刑释字[2012]1096号刑满释放证明书、从化市人民法院(2013)穗从法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及从化市看守所穗公从释字[2013]570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树养20071119日因犯诈骗罪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516日刑满释放;2012613日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1223日刑满释放;20135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31222日刑满释放。

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周某瑞、王树养分别于201618日、20161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5、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运营管理部出具的开户资料、账户流水,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31515时许对王树养位于广东省英德市青塘镇青北村委会下王组的住处进行搜查,在该处查获一张王树养名下的卡号为62×××79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该银行卡与代名为“王某华”的“碰瓷”人员留给被害人许某的银行卡号一致。

6、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181630分许扣押了被告人周某瑞持有的银色iphone6s手机一台;同日21时许在翁源县某国道旁某汽修中心扣押了涉案白色丰田凯美瑞小汽车一辆。

7、林某提供的行车记录仪录像截图、银行视频截图、被害人陈某提供的手机视频截图及协议书,证实①被害人林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行车记录仪录像截图及公安机关调取了20159241452分许被害人林某与周某瑞去到白沙镇信用社取款的视频监控截图记;②被害人陈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手机视频截图及其与化名为“李某”的被告人周某瑞签定的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

8、收条及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瑞的亲友代周某瑞退还被害人陈某的财物,被害人陈某对周某瑞以“碰瓷”方式取得其财物的行为予以谅解;被告人王树养的家属代王树养退还被害人许某、马某的财物,被害人许某、马某对王树养以“碰瓷”方式取得其财物的行为予以谅解。

9、被害人林某陈述,2015924日,我驾驶粤A×××××白色奔驰汽车由佛冈开车沿某国道开往翁源方向,当日14时许,当我途经白沙镇某收费站时,有一辆银白色小轿车开到我车旁边,车上一名男子说我开车撞到了人,要我倒回去看,我回到某收费站后一公里处,看见一名20岁左右手上有血的男子,地上还有一条断为两截的白色塑料水管。该名男子说我撞到他,要我送他去医院,之后,该名男子上了我的车,并在我车上打了一个我认为是假交警的电话后,该名男子要我与电话里的人谈,在电话里,该名假交警要求与那名男子私了,我同意了。随后,那名男子又打电话给另一名男子,电话那头的男子威胁我说他们是当地人,要我给40000元,否则就打死我,我答应了。接着,那名在我车上的男子强行将我包里的7800元拿走,并要求我到白沙镇某信用社再取钱。去到信用社后,我便打电话报警了。

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害人林某辨认出周某瑞就是201592414时许称被其撞伤,并拿走其7800元的男子。

10、被害人陈某陈述,201592812时许,我驾驶粤E×××××小汽车途经清远市英德市某国道路段时,一名手上拿着一根白色塑料水管的红衣男子称被我撞到了,我下车查看后想载该名男子去医院检查,该名红衣男子上了我的车后,打了一个其手机存储为“122”的电话说报交警,电话那边的“交警”要我们私了,我同意了。随后,该名红衣男子要我赔偿人民币20000元,并威胁说如果我不同意就叫人打人砸车,我便同意赔偿20000元。于是,我去到青塘镇农村信用社拿了20000元给该名红衣男子,并写了一份私了协议书要该名红衣男子签名,该红衣男子签名为“李某”。该名红衣男子拿钱后便离开了。

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害人陈某辨认出周某瑞就是201592812时许称被其撞伤,并要其赔偿人民币20000元的男子。

11、被害人许某陈述,201511201330分许,我驾驶粤F×××××黑色丰田小轿车从乳源往韶关方向沿某大道行驶,当行驶到西联某特勤中队路段时,前方有一辆白色的丰田车在路中间停住,我在该车后等待了十几秒,发现该车并没有开走的意思,我就往该车的右侧打算往前开去,当我将车转到公路的右侧时,发现我前方路边有一名扛着水管的人,那人的水管打到我车的车头位置,水管掉到了地上,那人也好像坐到了地上。因为我没有撞到人,我便直接往前继续行驶。这时,后面那辆原先停在路中间的白色丰田车驶上前来拦住我的车,该车司机说我撞到人了,于是,我便开车掉头回去查看情况,当时,我看到一名倒在地上的人在用手机和某人通话,我问那名男子情况,那名男子说我撞了他,他在联系“警察”处理。然后,他说“警察”要和我通电话,我拿起了他的电话接听,电话那头的“警察”问我的基本情况、车牌号码,我当时以为是真的警察,就说了,说完后“警察”我撞到人,还试图逃逸,可能要吊销驾照,并说了一些意思是这件事带来的后果很严重的话,之后,“警察”建议我和伤者私了。当时,我一方面有点被吓住,另一方面我确实是有事赶去韶关,我便和该名“伤者”协商,他开口要价50000元,并将一个账号给了我,说要我打钱到该账号。后来,我把价钱压到了10000元,当时,该名“伤者”还打了电话给他叔叔,并威胁我说要他叔叔带一帮人过来。最后,我叫我妹妹将10000元现金送到某玩具厂对面马路交给了那名“伤者”,那名“伤者”拿到钱后又问我拿了100元红包,我就起草了一份交通事故协议书,由我和该名“伤者”签名。

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害人许某辨认出王树养就是20151120日拦停其车辆称其撞到人的白色丰田小轿车司机。

被害人许某提供的交通事故协议书及银行账号,证实被害人许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因上述“交通事故”与化名为“王某华”的人员所签定的交通事故协议书及“王某华”向其索要赔偿款时向其提供的62×××79银行账号。

12、被害人马某陈述,20161814时许,我驾驶粤F×××××别克小汽车从韶关市公安局往西联某城方向行驶。在途经某大都会附近路段时,一辆在我车后的粤A×××××白色丰田汽车一直按喇叭,我以为对方赶时间,就驾车靠右让出车位给该白色丰田车过去,但该辆丰田车在超过我车车身位置一点后并没有完全超车,而是故意的靠右行驶,将我的车往右边挤。之后,我就听到“嘭”的一声,发现我车辆的右侧倒后镜似乎撞到了什么,我马上停车查看,看到路边有一名男子手里拿了半截的白色PC管,说我开车将他撞伤了,要我送他去医院,然后,该名男子就坐上我的车。上车后,该名男子不同意去某医院检查,他非要我掉转车头往市公安局方向行驶,我只好按照他说的话掉头行驶。在行驶的过程中,该男子用他的手机拨打了一个显示为“110”的电话号码,电话接通以后,该男子称其被车撞了,要报警。之后,该男子把电话交给我接听,电话那头的人跟我说我驾车撞到路人,且已自行离开现场,肯定负全责,还提出要我们私下协商解决,否则交警过来就会扣我的车。挂了电话后,该名“被撞”男子用他的手机打了一个名字为“三叔”的人的电话,要“三叔”与我协商,“三叔”在那头要我给20000元,但我说我身上没那么多钱,然后,我从右边的裤袋里拿了一叠钱出来,刚准备数一下,“被撞”男子从后排伸过头来看了一下我手里的钱就喊“这么少”,那名“三叔”便问我是不是不想解决事情,我没有说话,准备拿手机打电话,“被撞”的男子便喊“他要叫人了”,“三叔”便在电话那头说“有多少就拿多少吧”然后就挂了电话。“被撞”男子从我手里拿回他的电话后,把我手里的钱也拿了过去,便从我车辆右边的车门下车跑了。

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害人马某能辨认出周某瑞就是20161814时许自称被其“撞伤”的男子。

被害人马某对其驾驶的粤F×××××别克小汽车进行了指认。

13、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我与王树养都是清远市英德市青塘镇青北村委。201511月,我听说王树养他们有几个人专门搞“碰瓷”敲诈别人的钱,于是我找到王树养想学习“碰瓷”,王树养答应了。20151120日中午,王树养开着一辆号牌为粤A×××××的白色凯美瑞小汽车搭载我和“莫飞”、“关羽”去到韶关一条马路,“莫飞”他们事先将王树养的电话存为“110”,之后,“莫飞”、“关羽”分别下车,他们每人拿着一根水管分别去到马路两路,我和王树养就在车上寻找“碰瓷”的目标。之后,王树养发现一辆黑色的丰田思威小汽车,然后王树养就开着他的白色凯美瑞小汽车在该车的前面压着公路的中线缓慢行驶,该思威小汽车想强行越线超车,“莫飞”在公路边就接照计划拿着水管往该思威小汽车靠,然后假装被撞摔倒,该思威小汽车司机停下车查看情况后,“莫飞”要求对方赔偿,之后,“莫飞”还用自己的手机拨打其事先以“110”或“叔叔”之名存好的王树养的电话,王树养则在白色凯美瑞小汽车上以“交警”、“伤者叔叔”的名义与思威小汽车司机谈的赔偿问题,最终,该思威小汽车司机同意赔偿人民币10000元,王树养当时还用手机将一个银行卡号发给“莫飞”,但之后,该思威小汽车司机打电话叫家人送了人民币10000元现金过来给“莫飞”作为赔偿。

经混杂照片辨认,证人钟某能辨认出王树养。

证人钟某指认出公安机关在翁源县国道旁某汽修中心扣押的一辆白色丰田凯美瑞小汽车就是王树养所驾驶的作案车辆。

14、证人饶某的证言,证实我在翁源县某国道旁开了一家某汽车维修中心。20161816时许,有一名男子开了一辆没挂牌的白色丰田凯美瑞小汽车到我维修中心,说要维修右前保险杠,之后便离开了。约半个小时后,又有另一名男子过来说该白色丰田凯美瑞小汽车需要换零件的话就联系他。

1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粤A×××××白色丰田凯美瑞小汽车的车主。20161720时许,王树养拿走车钥匙将车开走了。

16、被告人王树养供述,201618日下午,我驾驶我父亲名王某名下的号牌为粤A×××××的白色丰田凯美瑞小汽车搭乘周某瑞、周某杉来到韶关市某局对出的马路上,打算在该路段利用“碰瓷”的方法来敲诈别人的钱财,我们商定由周某瑞负责在路边装被撞伤的伤者跟司机谈价钱,我负责开车及假扮交警,周某杉负责假扮伤者的家属,周某瑞还事先用他的手机将我的电话号码存为“110”。当天下午,我们物色到一辆银色的别克汽车,车内只有司机一人,我们就决定对这台车下手,我先驾驶粤A×××××凯美瑞车将该别克汽车逼到靠近人行道的那条车道,在该别克车经过周某瑞的时候,周某瑞用事先准备的一条塑料管朝别克小汽车扔去,并顺势躺在地上假装受伤,别克车的司机见状后,停车把周某瑞扶上了别克车,打算送周某瑞去医院,周某瑞在别克车内分别打电话给假扮交警的我和假扮其叔叔的周某杉,我和周某杉在电话中连吓带骗与别克车司机交涉。后来,别克车司机同意给周某瑞1700元了结此事。周某瑞拿到钱后就跑上我的车内,将钱给了周某杉,然后我们就离开了现场。接着,我们驾驶粤A×××××的白色丰田凯美瑞小汽车换个地点继续“碰瓷”,我们依然按照上述的分工继续“碰瓷”时,被巡逻的民警发现,我便立即驾车逃离,在逃离的过程中,我驾驶的车与民警驾驶的车发生了碰撞,我车的右侧车头位置撞坏了,我和周某杉成功逃离后,便将车开到翁源县某镇的某修车店修理。

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告人王树养能辨认出周某瑞、周某杉。

被告人王树养对其201618日中午与周某瑞、周某杉到韶关作案时途经监控卡口的视频截图进行了指认,并指认出公安机关在翁源县某国道旁某汽修中心扣押的一辆白色丰田凯美瑞小汽车就是其作案车辆。

17、被告人周某瑞供述,20161811时许,王树养开着他的白色丰田小轿车搭载我和周某杉从英德来韶关“碰瓷”。我们商定由我负责拿水管在路边“碰瓷”假扮受害者,王树养和周某杉留在车上假扮交警和我的“三叔”,我们还事先用我的手机将周某杉的电话号码存为“110”。当天14时许,王树养将车开到一条公路旁后,要我下车取出“碰瓷”的工具塑料水管在路边等候目标。没多久,王树养打电话给我要我准备好,随后,我看到王树养驾驶他的白色丰田小轿车行驶在一辆银色的别克车旁,并将该辆别克车挤向我这边的路边,别克车开过来经过我身边时,我就用塑料水管往别克车扔过去,塑料水管砸中别克车右边的倒后镜,我也顺势躺在地上,并用事先准备好的黄鳝血滴在我的左耳,假装被撞伤,之后,别克车司机停下车,我就走过去说他开车撞到我,并要他送我去医院,我上了别克车后座后,随口说调头有医院,便要求该车司机调头行驶,随后,我在车上分别拨打了我手机中预先存储的“110”,王树养在电话那头接了电话后,我假意说我被车撞了,我要假扮“交警”的王树养与别克司机谈,但具体他们怎么谈的我不清楚,我只知道别克车司机在与王树养通完电话后很害怕,同意与我私了。之后,我又拨通我预先存在手机的“三叔”的电话,还是王树养接到电话,我跟假冒我“三叔”的王权养说了几句后,又把手机交给那名别克车司机,由假冒我“三叔”的王权养与该别克车司机协商“赔偿”问题,后来,王树养在电话里与该名别克车司机谈好后,该司机把身上的钱拿出来,一共是人民币1700元,我从该名司机手中拿过钱后,就下车跑了,并与王树养他们汇合了。接着,我们换个地点继续“碰瓷”,我们依然按照上述的分工继续“碰瓷”时,被巡逻的民警发现了,民警当场将我抓获。此外,20159月下旬一天的12时许,我一个人拿着塑料水管和黄鳝血在清远市英德市某国道某路段进行“碰瓷”,我当时以被一辆过往的小车撞伤为由,要求该名小车司机赔钱,之后,该名小车司机同意赔偿我人民币20000元,我还以“李某”的名义与该名小车司机签订了一份私了协议,但我被抓后,我的亲戚将该20000元退还给了该名司机,该名司机也写了一份谅解书给我。

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告人周某瑞能辨认出王树养、周某杉。

被告人周某瑞指认出公安机关在翁源县某国道旁某汽修中心扣押的一辆白色丰田凯美瑞小汽车就是王树养所驾驶的作案车辆;并对其手机中存储的为名“110”的电话号码截图进行了指认;同时,周某瑞还指认出被害人陈某的手机视频截图中的男子就是周某瑞本人。

18、被害人林某粤A×××××白色奔驰汽车行车记录仪在20159241403分至20159241447分的视频,证实201592414时许,被告人周某瑞“碰瓷”索取被害人林某款项的全过程。该视频记录内容与被害人林某陈述的内容一致。

19、英德市公安局制作的K4418815700002015090016K4418815700002015100002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制作的韶公武(刑)勘[2015]103号、韶武公(刑)勘[2016]89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周某瑞、证人钟某的指认照片,证实本案被告人用“碰瓷”方式对被害人林某、陈某、许某、马某实施犯罪的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

上述各项证据均通过在法庭上宣读、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的定性。被告人周某瑞、王树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碰瓷”手段故意制造假交通事故,造成该交通事故是被害人过错所致的假象,继而以此要挟、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赔偿”财物。表面上看,二被告人的行为具有欺骗的成分,但实质上,被告人实施“碰瓷”只不过是被告人为其顺利实施勒索财物的行为故意制造的“理由”,二被告人的行为既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整体上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关于被告人周某瑞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中,周某瑞虽实施了该行为,但周某瑞没有成功取得被害人人民币7800元,该起犯罪属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某瑞在庭审中承认其参与该起犯罪,但否认其成功取得被害人林某人民币7800元,但被害人林某的陈述及粤A×××××白色奔驰汽车行车记录仪内的视频资料均能证实被告人周某瑞伙同他人以“碰瓷”制造假交通事故的方式,成功索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7800元的事实,被害人林某的陈述及粤A×××××白色奔驰汽车行车记录仪内的视频资料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故被告人周某瑞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树养的辩护人提出涉案的粤A×××××小汽车的所有者是王某,而非王树养,且该车辆的主要使用者是王树养的妻子王薪凤,粤A×××××小汽车在本案中不能定性为作案工具,希望法庭退还该车给王某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是粤A×××××小汽车的所有者,被告人王树养与王某是父子关系,虽然被告人王树养使用该车为其同伙“碰瓷”实施犯罪创造条件,该车辆应依法认定为作案工具,但由于该车车主并非被告人王树养本人,依照法律规定,本院不对该车辆作出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瑞、王树养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碰瓷”手段制造假交通事故,继而以此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周某瑞参与作案三次,被告人王树养参与作案二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周某瑞、王树养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王树养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瑞、王树养能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能退赔被害人的相关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作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庭审中的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8日起至201847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树养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25日起至2018224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  谢毅飞

人民陪审员  马丽仪

人民陪审员  肖碧琴

 

 

 

 

二○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员  江海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