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韶威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朱建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3-07  浏览次数:570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203刑初18

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韶威,男,19938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2014101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1224日刑满释放,201692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韶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1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创鑫、被告人叶韶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叶韶威在其前女友郑艳玲租住的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某路一栋出租屋某楼某房内容留赵某奶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924日,叶韶威在上述出租屋内容留陈某、赵某奶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928日晚,叶韶威再次在上述出租屋容留陈某、赵某奶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现场检测:叶韶威、陈某、赵某奶三人的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韶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2744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陈某、赵某奶、郑某的证言,被告人叶韶威的供述,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韶公(司)鉴(化)字[2016]327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韶威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韶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韶威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韶威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韶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928日起至20177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建祥

 

 

二○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江海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