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德厚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朱建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3-07  浏览次数:551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203刑初234

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阳某厚,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8月5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被取保候审。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诉刑诉[2016]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某厚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11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梅英、被告人阳某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73122时许,被告人阳某厚等人以追债为名,在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某小学对面将被害人蒋某带上车,强行收走蒋某手机,对其实施拘禁,随后将蒋某带至韶关市某区某郊六公里附近一座山脚下,被告人阳某厚、陈某(正文)、“爆炸头”等人对蒋某实施殴打,致使蒋某双臂与双腿多处受伤,因追债未果,被告人阳某厚等人开车将蒋某拉到高速公路上丢下。经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武某(司)鉴(损)字[2015]31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蒋某的损伤系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589,被告人阳某厚的父亲与蒋某达成赔偿协议,阳某厚自愿赔偿人民币22000元给蒋某,蒋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愿意谅解阳某厚。

上述事实,被告人阳某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借款合同、收款借据、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人邹某的证言,被害人蒋某陈述,被告人阳某厚的供述,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武公(司)鉴(损)字[2015]31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西联派出所韶公武(刑)勘[2015]086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厚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阳某厚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阳某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阳某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建祥

 

 

二○二○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江海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