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才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谢毅飞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3-07  浏览次数:529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203刑初213

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才德,男,198910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捕前住广东省东莞市。20109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1024日刑满释放。2016622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6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才德犯诈骗罪,于201610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才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3月份,被告人徐才德通过QQ聊天方式答应帮助上线诈骗分子专门负责持银行卡去取款,自己从中获得取款金额8%的利益提成。之后,被告人徐才德分二次共收到诈骗分子寄给他的银行卡九张、电话卡一张。从20165月至案发时止,被告人徐才德接诈骗分子的电话后,即时持银行卡去各银行的柜员机取款,扣留自己应得部分后,再将款项汇给诈骗分子指定的账户中,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59日中午,被害人李某洪接到谎称其有一笔购房款项需退还的诈骗电话,被害人李某洪通过自己的银行账号62×××14转存了2967元到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62×××83,户名:王朝建的银行卡中。随后,被告人徐才德持银行卡到ATM机取现金4500元。

22016510日中午,被害人马某接到自称国税人员的电话,谎称被害人马某可以获得房屋退税款,要求被害人马某按电话指示到银行进行操作。被害人马某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62×××72转存了6397元到对方指定银行账户62×××70,户名:刘某博的银行卡中。随后,被告人徐才德接到诈骗分子电话后持银行卡在ATM机取现金6300元。

32016511日中午,被害人李某兵接到自称国税人员的电话,谎称被害人李某兵可以获得房屋退税款,要求被害人李某兵按电话指示到银行进行操作。被害人李某兵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62×××99转存了1107元到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62×××70,户名:刘某博的银行卡中。随后,被告人徐才德持银行卡到ATM机取现金1200元。

42016512日中午,被害人肖某良接到自称国税人员的电话,谎称被害人肖某良可以获得房屋退税款,要求被害人肖某良按电话指示到银行进行操作。被害人肖某良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62×××16转存了49987元到对方指定银行账户62×××18,户名:李某宁的银行卡中,随后,该银行卡中的30000元被转入卡号为62×××51,户名为杨某敏的银行卡中,随后杨某敏银行卡中的9800元被转入卡号为62×××72,户名为韩某的银行卡中。之后,被告人徐才德持银行卡在ATM机分别取现金19700元、20000元、9800元,合计取款49500元。

52016512日中午,被害人张某周接到自称国税人员的电话,谎称被害人张某周可以获得房屋退税款,要求被害人张某周按电话指示到银行进行操作。被害人张某周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62×××68转存了7286元到对方指定银行账户62×××70,户名:刘某博的银行卡中。随后,被告人徐才德持银行卡到ATM机分别取现金3000元、3000元、500元、700元,合计取款7200元。

6201651214时许,被害人张某强接到谎称其有一笔购房税款需退还的诈骗电话,被害人张某强通过自己银行账号62×××88转存了4656元转到对方指定的银行账62×××72,户名:韩某的银行卡中。随后,被告人徐才德持银行卡到ATM机取现金4600元。

72016513日上午,被害人吴某接到自称国税人员的电话,谎称吴某可以获得房屋退税款,要求被害人吴某按电话指示到银行进行操作。被害人吴某通过自己的银行账号62×××14转存了13657元到对方指定银行账户62×××72,户名:韩某的银行卡中。随后,被告人徐才德持银行卡到ATM机分别取现金5000元、5000元、3600元,合计取款13600元。

82016513日中午,被害人丘某接到自称国税人员的电话,谎称丘某可以获得房屋退税款,要求被害人丘某按电话指示到银行进行操作。被害人丘某通过自己的银行账号62×××56转存了2987元到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62×××72,户名:韩某的银行卡中。随后,被告人徐才德持银行卡到ATM机将卡内的存款转至账号为62×××70,户名:刘某博的另一张银行卡内,并持卡在ATM机中取现金2900元。

92016513日中午,被害人罗某接到自称是税务局工作人员的电话,谎称罗某可以获得房屋退税款,要求被害人罗某按电话指示到银行进行操作。被害人罗某通过自己的银行账号62×××79转存了12759元到对方指定银行账户62×××72,户名:韩某的银行卡中。随后,被告人徐才德持银行卡到ATM机将卡内的10000元转至账号为62×××70,户名为刘某博的另一张银行卡内,被告人徐才德持韩某的银行卡取现金2800元,持刘某博的银行卡取现金10000元,合计取款12800元。

102016514日上午,被害人肖某霖接到171××××3678的电话,谎称肖某霖可以获得房屋退税款,要求被害人肖某霖按电话指示到银行进行操作。被害人肖某霖通过自己银行账号62×××56转存了1867元到对方指定银行账户62×××72,户名:韩某的银行卡中。

112016522日中午,被害人宋某接到171××××3689的电话,谎称宋某可以获得生育补贴款,要求被害人宋某按电话指示到银行进行操作。被害人宋某通过自己银行账号62×××10转存了739元到对方指定银行账户62×××71,户名:张某锋的银行卡中。随后,被告人徐才德持银行卡到ATM机取现金700元。

122016610日下午,被害人胡某接到自称国税人员的电话,谎称胡某可以获得房屋退税款,要求被害人胡某按电话指示到银行进行操作。被害人胡某通过自己的两个银行账号62×××43转存了5897元、账号62×××93转存了9798元到对方指定的银行账号62×××71户名:张桂某的银行卡中,随后,被告人徐才德持银行卡到ATM机从卡内分别取现金5000元、5000元、5000元、500元、100元,合计取款15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才德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过庭审质证和认证的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徐才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0)龙刑初字第600号刑事判决书及福建省莆田监狱(2011)狱字第763号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通话清单,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害人李某洪、马某、李某兵、肖某良、张某周、张某强、吴某、丘某、罗某、肖某霖、宋某、胡某的陈述及提供的相关银行转账凭证,证人林某强、林某良、张某冬、张某兰的证言,被告人徐才德的供述及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徐才德持涉案银行卡到ATM机取款的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才德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对不特定的人群实施诈骗,骗取他人共计人民币12010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徐才德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才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才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徐才德的犯罪事实、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庭审中的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才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622日起至20206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四张银行卡,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  谢毅飞

代理审判员  彭丹丹

人民陪审员  马丽仪

 

 

 

二○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员  江海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