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武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203刑初15号
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武,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2015年6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红福,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武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创鑫、被告人王某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武在上家“陈总”、“小王”(身份信息不详)的授意下,在其本人的号牌为粤Y×××××的银色丰田小汽车内装置了一套“伪基站”设备,并学会独立操作该伪基站设备。随后,被告人王某武缓慢驾驶该车辆先后行驶在广州市区、佛山南海区等地,通过车内“伪基站”设备非法占用移动运营商的无线电频率,迫使沿途辐射范围内的移动手机用户登录伪基站系统,强行向沿途移动手机用户群发其编辑的赌博广告短信,造成用户短时通讯中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王某武通过手机拍照将每天发送的赌博短信数量发送给上家,报酬为每天750元。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6月1日,被告人王某武驾驶该辆载有伪基站设备的车辆在清远市区、英德市等地发送赌博短信。2015年6月2日,被告人王某武开车到达韶关,在韶关市武江区、浈江区等地发送赌博短信。2015年6月3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韶关市武江区某花园小区将被告人王某武当场抓获,并查获粤Y×××××丰田牌轿车一辆及车内“伪基站”设备一套。
经韶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进行电子证据检查,该伪基站设备发送赌博广告短信IMSI日志有168926条发送记录。经广东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该伪基站设备工作频段与移动通信GSM基站的工作频段相同,即非法占用了移动运营商的无线电频率。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安全保卫部对该伪基站进行技术核算,仅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6月3日期间,该伪基站共造成韶关地区65536个移动用户通信中断,发送垃圾短信65536条。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出具的韶关伪基站协助调查影响和损失评估报告、6.3伪基站案件影响移动用户和损失评估报告、王某武工商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人简某、蒋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武的供述,韶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韶公(网监)勘[2015]057号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广东省无线电监测站ET(2015)0489检测报告,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武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利用“伪基站”设备向不特定多数人群发赌博广告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武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王某武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武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2015年6月4日至2015年7月10日羁押的期间,从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号牌为粤Y×××××的丰田牌卡罗拉小汽车、手机二部及“伪基站”主机由侦查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建祥
二○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江海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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