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楚如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203刑初12号
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如,女,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2015年8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4日被逮捕,2015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如犯赌博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梅英、被告人王某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王某如在其经营的韶关市武江某镇小阳山某新村B5栋一楼某便利店内,多次接受赌客张某生、张某明、黄某星、谢某妹(均已行政处罚)等人以电话、短信息、微信或亲临商铺的方式投注六合彩进行赌博。王某如将收受的六合彩赌博下注单转给其上家黄某良,从中收取10%的提成,并通过银行账户与上家黄某良交收赌资。截止至案发时止,被告人王某如共收受他人的六合彩赌博的投注金额累计达62000元。2015年8月18日22时许,公安机关依法搜查了王某如经营的韶关市武江某镇小阳山某新村B5栋一楼某便利店,当场搜出登记六合彩赌博的笔记本一本、六合彩赌博投注单两张、手机两台并予以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张某生、张某明、黄某星、谢某妹、朱某三的证言,被告人王某如的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如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如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如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建祥
二○二○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江海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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