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谢毅飞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3-07  浏览次数:429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203刑初24

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华,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韶关市武江区。201641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72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1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创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351528分,被告人刘某华驾驶粤F×××××号小型轿车由南往北方向,沿某路行驶至某山庄路段处时,横跨中心双黄实线,碰撞对向车道由北往南正常行驶的由姚某杰驾驶的粤F×××××号小型轿车(搭载姚某辉、黄某云、姚某斌),继而失控后碰撞林某,4驾驶的桂K×××××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造成姚某辉送院治疗无效死亡,姚某杰、姚某斌、黄某云、林某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姚某辉符合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姚某杰、姚某斌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交警部门认定案发时刘某华驾车违反禁止标线,横跨中心双黄实线,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某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351528分,被告人刘某华驾驶粤F×××××号小型轿车由南往北方向,沿某路行驶至某山庄路段处时,横跨中心双黄实线,碰撞对向车道由北往南正常行驶的由姚某杰驾驶的粤F×××××号小型轿车(搭载姚某辉、黄某云、姚某斌),继而失控后碰撞林某,4驾驶的桂K×××××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造成姚某辉送院治疗无效死亡,姚某杰、姚某斌、黄某云、林某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姚某辉符合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姚某杰、姚某斌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交警部门认定案发时刘某华驾车违反禁止标线,横跨中心双黄实线,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华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在交警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之后,姚某杰、姚某斌、黄某云就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对被告人刘某华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分别作出(2016)粤0203民初970197619771978号民事判决书,扣除被告人刘某华在上述民事判决前已赔偿的部分款项后,被告人刘某华仍应赔偿姚某斌人民币183166.56元、赔偿黄某云人民币51306.65元、赔偿姚某杰人民币62437.49元;赔偿姚某杰、姚某斌、黄某云人民币1233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华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涉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及车辆信息基本情况,被害人姚某辉的死亡证明,证人姚某杰、姚某斌、黄某云、林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华的供述,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粤法正司鉴所[2016]痕鉴字第274275276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北司鉴所[2016]毒检字第173174176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北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560561号鉴定意见书,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韶公(司)鉴(尸)字[2016]4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二大队韶公交认字[2016]A0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2016)粤0203民初970197619771978号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一级,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华在事故发生后能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27日起至2018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毅飞

 

 

 

二○二○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江海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