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访平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朱建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3-07  浏览次数:474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203刑初177

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访平,男,19711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车头村村委书记,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20159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22日被取保候审。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6]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访平犯行贿罪、贪污罪,于20168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东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访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行贿罪

2007年至2009年期间,在韶关市芙蓉新城区征地拆迁过程中,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车头村委会的集体土地及个人土地均在征收范围内。时任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车头村委书记刘访平在征地拆迁工作中,为了让征地小组成员对车头村委会集体土地及其个人土地征收予以关照,通过变更土地类别或提高附着物补偿标准等方式套取征地补偿款。刘访平向参与征地工作的时任西联镇党委书记的黄某(已判刑)、参与从事征地工作的韶关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员工饶某行贿。具体事实如下:

1.在车头村一期征地期间,被告人刘访平与车头村委主任刘某(另案处理)为了个人及亲属利益,找黄某帮忙,希望在征用相应土地时,能变更地类以获取更多土地补偿款,黄某同意并交代邓志喜(原西联镇党政办主任兼车头村征地小组组长,已死亡)负责处理。在2007年底或2008年初,征地补偿款到位后,刘某、刘访平各出现金5万元,由刘访平在韶关市汇展华城门口一并送给黄某。

2.20075月,刘访平为了感谢韶关市国土局聘用征地工作人员饶某在清点、丈量刘访平个人名下土地以及附着物方面给予的关照,刘访平在武警办公楼门前(百旺隧道口附近)给了1万元给饶某。

二、贪污罪

在西联征地任务完成后,西联镇政府的黄某、谢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向车头村委干部发放“征地任务完成奖励”的奖金之机,或者以向车头村委干部发放奖金的名义,将套取的征地补偿款发给车头村委干部后,再由村委干部刘访平、刘某提取奖金后交给黄某、谢某等人,侵吞征地补偿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081月份,车头村委主任刘某、车头村委书记刘访平找到黄某要求镇政府对车头村委干部发放征地奖金,黄某要求帮忙解决其个人资金紧张的问题,刘某、刘访平当场答应帮忙,并提出可以加大奖金数额,其二人在领取奖金后,再将加大的数额给回黄某等人,黄某当场予以默认。之后,在黄某的安排下,西联镇政府给车头村委会多名村干部发放“征地任务完成奖励”时,额外给刘访平、主任刘某发放4万元奖金。刘某、刘访平领取后,由刘某到黄某办公室将其中部分现金4万元送给了黄某。

2.200712月份,刘某、刘访平等人与黄某、谢某等人商定将补偿标准较低的村委集体土地变更为补偿标准较高的土地进行补偿,共虚增征地补偿款216万元。20083月份,部分征地补偿款到车头村委账户后,西联镇车头村委会以赞助费的名义将虚套征地补偿款208万元上调给西联镇政府,随后由黄某、谢某等人从中以“征地任务完成奖励金”的形式向西联镇车头村干部发放奖金78万元,刘访平个人分得5万元,后刘某、刘访平按照事先与西联镇政府人员黄某、谢某等人的约定从中预留30万元准备送给黄某、谢某等人。事后,刘访平从该款项中拿出10万元到黄某的办公室送给黄某,拿出5万元在粤北第二人民医院路口附近送给了邓志喜。刘某从该款项中拿出10万元到谢某的办公室送给谢某10万元。

2015519,刘访平在协助本院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了2007年西联镇在车头一期征地过程中虚套土地款216万元以及西联镇相关人员与车头村委干部共同侵吞78万元征地款的事实,对侦破黄某、谢某系列案件起到了关键作用。

刘访平在协助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其行贿给参与征地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访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国家工作人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刘访平还与他人合谋侵吞国家征地补偿款78万元,个人分得5万元;与刘某、黄某等人共谋侵吞西联镇政府发放的4万元征地任务完成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刘访平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访平在调查期间,主动、如实交代侦查机关未掌握的行贿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访平在协助调查过程中,主动提供在征地过程中西联镇政府工作人员黄某、谢某等人合谋虚套土地款216万元并上调西联镇等线索,得以侦破黄某、谢某系列案,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刘访平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行贿罪的罪名均不持异议,提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由法院依法认定,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一)20075月份,韶关市人民政府与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签订《韶关市芙蓉新城区征地拆迁责任书》,委托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芙蓉新城建设的征地拆迁工作。武江区人民政府安排武江区西联镇政府具体负责西联镇下辖芙蓉村委会、赤水村委会、西联村委会、车头村委会、下胡村委会等村的征地拆迁工作。在征地过程中,时任西联镇党委书记黄某(已判决)与时任西联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的谢某于200712月底召集下辖各村委干部召开会议,以支助镇办公大楼建设为名,要求各村上调部分征地补偿款给镇政府。因各村委会不同意将集体土地补偿款上调给西联镇政府,黄某、谢某等人商议决定在征地过程中通过变更土地类别虚套征地款并通过下辖村委会账户上调给西联镇政府。200712月份,黄某以及西联镇征地组干部邓志喜(已死亡)等人,找西联镇车头村村委书记被告人刘访平、主任刘某(已判决)等人商谈上调征地补偿款事宜,黄某、邓志喜提出通过将补偿标准低的地类变更为补偿标准高的地类的方式套取征地补偿款,再将套取的款项以赞助费的名义转到西联镇政府预算外账户,并承诺给车头村干部发奖金,具体由刘访平、刘某等人配合邓志喜操作,后通过变更地类的方式共虚增征地补偿款216万元。20083月初,车头村委会以“支持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名义将虚套的征地补偿款其中208万元上调给西联镇政府,剩余8万元留在西联镇车头村委会使用。20083月底,由黄某、谢某等人从中以“征地任务完成奖励”的名义向车头村干部发放奖金78万元,刘访平、刘某按照事先与黄某等人的约定从中预留30万元准备送给黄某、谢某等人。事后,刘访平从该款项中拿出10万元送给了黄某,拿出5万元送给了邓志喜;刘某从该款项中拿出10万元送给了谢某,拿出5万元送给了黄灿。

(二)在西联镇征地任务完成后,20081月份,刘访平、刘某找到黄某要求西联镇政府对车头村委干部发放征地奖金,黄某要求帮忙解决其个人资金紧张的问题,刘访平、刘某当场答应帮忙,并提出可以加大奖金数额,其二人在领取奖金后,再将加大的数额给回黄某等人,黄某当场予以默认。之后,在黄某的安排下,西联镇政府给车头村委会多名村干部发放“征地任务完成奖励”时,额外给刘访平和刘某发放4万元奖金。二人领取奖金后,由刘某将现金4万元给了黄某。

2015519,被告人刘访平在协助侦查机关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了车头村委协助西联镇政府在车头一期征地过程中虚套土地补偿款216万元并上调208万元给西联镇政府,后西联镇政府以“征地任务完成奖”的名义发放了78万元奖金给车头村委干部,其领取奖金后按照事先与黄某等人的约定将其中30万元返回给黄某、谢某等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征地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征地实际丈量面积汇总表、芙蓉新城征地丈量组人员安排表、车头村委集体资产补偿表证实,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车头村征地面积及征地补偿的情况。

2、韶关市武江区文件、芙蓉新城征地丈量组人员安排表、西联镇2008年班子名单证实,武江区芙蓉新城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专项工作组和区领导挂钩联系征地拆迁工作的人员名单。

3、《韶关市芙蓉新城区征地拆迁责任书》以及《关于西联镇新城区非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复函》、韶关市政府《关于部署芙蓉新城征地拆迁工作的会议纪要》、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江区芙蓉新城征地拆迁对被征地村奖励办法的通知》、西联镇会议纪要证实,西联镇人民政府受韶关市人民政府及武江区人民政府委托与西联镇车头村委等被征地村签订征地合同的事实,且政府明确规定征地拆迁补偿的标准和被征地村奖励办法,从财政资金下拨征地补偿款到车头村委的事实。以及武江区印发了对征地工作组的奖惩办法;对被征地村的奖励办法。

4、经刘某辨认的韶关市西联镇车头村委征地工作会议记录证实,2008123日经车头村委干部及村民代表11人在关于商议征地协议及支持镇政府办公楼建设专题会议上,同意西联大道至村边地段的征地协议,认为在不损害集体、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同意变通支付款项给镇政府办公楼建设。

5、征地任务完成奖名单证实,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政府以“征地任务完成奖”的名义向车头村委发放78万元的情况。

6、广东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账单、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人民政府收款收据、西联镇财政所关于上调车头村委资金的情况说明、征地任务完成奖签名单证实,20083月,西联镇政府以“支持镇基础设施建设”为名上调208万元给镇政府,当时暂存镇政府预算外账户,至今未建办公大楼和文化场馆设施,以及20083月份上调该款项后西联镇政府发放给车头村“两委”干部奖励金78万元的情况。

7、西联镇政府班子会议记录证实,20071224日西联镇政府班子成员讨论办公大楼建设问题,黄某提出召集下辖8个村书记、主任开会要求支持,谢某提出以基础建设费的项目入账。

8、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我作为西联镇党委书记,负责芙蓉新城项目在镇里的全面组织协调。因当时镇里财政很紧张,我找谢某沟通过,想按照以前的做法要求被征地村委自愿上调一部分征地款给镇里,谢某也认为可以。随后我召开镇班子会议,希望挂点领导能动员各村支持。后来我们也召集了八个村委会书记、主任来镇里开会,我和谢某、李强等领导参加会议。2008年初,当时车头村委第一期连片征地块结束时,在签征地协议前,我和镇长谢某、邓志喜找到车头村委书记刘访平、主任刘某商量,说希望按照镇里以前惯例上调部分征地款给镇政府,他们说要回去商量。经我们与他们多次商量,他们村委提出在征地时多给点钱,多出来的给回镇政府,我们清楚他们的意思后,就和谢某、邓志喜商量,后来想到通过改变地类的方法,就是将补偿单价低的改变为补偿单价高的地类多套取征地款。我吩咐邓志喜具体去负责这项工作,我交代他尽量避免引起区征地小组的注意。运作完成后他曾告诉我虚增了五、六十万,我和谢某知道该数目后觉得太少,我就和他们商量尽量再做村干部工作希望他们上调镇里200多万,为此我们还达成意见,若村委能按这个指标完成任务,可以给予村干部重奖。签订协议前,邓志喜说大概虚增了200多万,车头村委就以赞助支持镇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或文化建设的名义将该笔款调给西联镇政府。调钱上来后,我和谢某负责协调财政所、银行,具体由黄灿负责操作,制表、联系村委干部发放奖金,奖励金要经过我和谢某才能发放,没有文件依据,只有我和谢某、黄灿、欧顺东等人知道该奖励的事情,区里不知道奖励和调钱的事情。征地结束后,刘某提起过,说征地过程他们村干部、我们镇干部都很辛苦,可否在镇政府给村委干部发放奖励金的时候加大点数目,这样就通过村委干部的名义多套取一笔钱,算上我、谢某及邓志喜的份。奖金发给村委干部后,刘访平就给了我10万元,这笔钱是多套取出来的奖金。车头村委芙蓉新城项目征地完成后,西联镇政府以“征地完成奖”的名义发奖金给村委会干部,一共分了两张表发放,其中一张是车头村委两委干部都有份的,另一张表是单独发放给车头村委书记、主任的,一次我和刘某、刘访平聊天时,他说我挂点他们村工作很辛苦,干脆也一起发奖金给我,还说镇里奖励村委干部时,将奖励数目增大,以他们的名义领取奖金,然后再把增大的奖金给我,我当时默认了,他们领取回去后,就由刘某将这4万元给了我。

9、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0712月组织安排我到西联镇工作,20081月任镇长,我在任西联镇镇长期间,负责镇政府的全面工作,包括镇政府的财政事务以及西联镇征地拆迁工作。2008年芙蓉新城第一阶段大规模征地基本完成,镇委书记黄某找我商量,想按照镇政府以前的一贯做法,要求被征地村委会上调赞助款给镇政府。我认为该方案可以尝试,之后召开班子会通过了上调赞助款一事,我就叫办公室通知被征地五个村委会(西联村、芙蓉村、下胡村、车头村、赤水村)支部书记、主任到镇里开会,会上五个村委一致认为村民不会同意,会闹事。会后,黄某留下我、欧顺东等人商讨对策。黄某提出“能不能在变更地类上做文章,并对完成上调款的村委书记、主任进行奖励”的方案,就是将补偿标准低的集体土地、荒地、林地改为补偿标准高的旱地或水田,大家都认为可以。讨论后黄某自己去做村委的工作,他安排邓志喜负责车头村工作,具体如何变更地类我不清楚。黄某自己协调各村委书记、主任,具体商谈上调款金额及反拨奖励金,他一般都是叫村委书记、主任来他办公室谈,我去黄某办公室也见到过,我也会跟村书记、主任说让他们支持镇里工作之类的话。之后西联村、赤水村、车头村都分别上调了赞助款。完成上调后不久,黄某就找到我和黄灿,告知我们每个村委干部要反拨奖励金的具体金额,具体奖励比例及金额都是由黄某在各村委完成上调款之前与各村委书记、主任商定谈妥的,我协调镇财政所制作奖金发放表并做好相关票据和凭证,我在票据和发放表上都签了字,黄灿负责协调银行及村委出纳领取奖金,是以完成征地任务奖的名义进行发放的,没有文件依据,也没有经过镇班子会研究。按照规定上面下拨给镇里的征地款是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这些从村委上调到镇里的上调款,就可以入镇里的预算外资金账户,镇里就可以将资金用作预算外开支。实际上发给各村委的奖励金就是从各村委上调给镇里的赞助费中支出的,其他专项奖金是有文件依据的。20082月,西联镇车头村委主任刘某到我办公室坐,临走时他扔了一个包给我,里面有10万元现金。他之所以要给我钱,是因为车头村上调款项之前,他与黄某商量好了,就是上调款项的奖金给村委后,村委再将事前说好的那部分给我们。

10、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晚稻收割后征地工作全面铺开。西联镇党委书记黄某主持召开征地协调会时说镇政府要建新大楼,资金缺口很大,要求各村委支持一下,还要求按之前的惯例将10%的土地补偿款上调给镇政府。回去后我召集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村民都不同意上调。之后我将意见反馈给黄某,后来黄某就想办法套征地款用于上调镇政府的事找我谈过几次。在签协议前一两天,黄某再次要我去到镇政府商谈变通套征地款的事,我和书记刘访平、出纳刘维祥去到黄某办公室外的会议室,当时有镇长谢某、副镇长欧顺东、征地组长邓志喜在场,黄某就提出变通地类把土地补偿款调上来,之后镇里这几个领导现场就商量了一下决定将集体部分土地全部按照水田计算,这样就不会损害村委和村民个人利益了,黄某让我回去再做工作,他们在会议室拿出图纸测量了一下集体部分土地的面积,后计算出了一个变通地类的具体数据,我就把邓志喜递给我的数据抄了一份。这个数据就是改变地类后的,共虚增了216万元。我回去后召开村委班子会议,大家都认为在不损害村委集体、村民个人利益的情况下,同意改变地类变通支付,我还做了会议记录。20081月正式签订了征地协议,之后上调了208万元给西联镇政府,剩余8万元作为村里协调征地的用餐费用。镇里最初开征地动员会时,黄某、谢某就说过征地任务完成后,会给我们发放奖金。后来镇里要求我们完成上调款任务后,我们就要求镇里给我们村委班子发奖金。签订征地协议后,我和刘访平又去西联镇政府谈奖金的事情,去到镇政府会议室后,黄某、谢某、黄灿都在场,我们提出要镇里至少给我们村委班子成员50万奖金,谢某说征地工作大家一起做的,我们还不如你们,我就说你们给50万,50万以外的拿给你们,他们说研究下看怎么安排。之后黄某等人决定给我们78万元奖金,最后大家讲好拿到钱后从中拿出30万元给他们。这78万元拨下来后,村委班子成员每人发5万,七人共35万元,留下13万元作为班子成员换届参选经费。剩下30万元我们村干部事先说好了只签名不领取,是按照与镇里之前谈好的给黄某、谢某等人的。这30万元由刘访平给了黄某10万元、邓志喜5万元,我给了谢某10万元、黄灿5万元。2007年镇里发给村委干部年度奖金前,黄某跟我说近期征地用钱紧张,但又不方便在镇里出账,要我和刘访平帮忙,通过多发点奖金给我们,由我们领出来给回他,后来镇里发年终奖时我发现西联镇分两张表给我们发奖金,一张是镇里发给村委干部的正规奖金,另一张只有我和刘访平的奖金表,每人2万元共计4万元,刘访平把2万元给了我,我一起将4万元在市公安局路口给了黄某。

11、被告人刘访平的供述及自书笔录证实,我们车头村委在20081月份左右,向西联镇政府上调了208万元土地补偿款,作为西联镇建办公楼的赞助款。因西联镇征地有一个这样的历史规定,而这次征地面积广、基金大,我们村委不敢擅自做主上调,就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大家都不同意。之后,我们就将该事上报给西联镇政府。过不久,西联镇政府就召集下辖八个村委的村支书和主任专门开了一个会议,黄某主持,他提出镇政府资金困难,且要建办公楼,要求各村委支持镇政府再交一次上调款,还分配给我们任务是200万元左右,会议上我们都没有表态。过几天刘某找到我,说镇里提出了一个方案来解决,由他们工作组做大征地补偿数,套取约200万元左右的土地款给我们,我们再以村委名义上交给镇政府,既不损害村集体利益又能上缴赞助款。后来黄某书记叫我、刘某和刘维祥一起去镇政府商讨这件事,我们去到他办公室,当时在场的有黄某、邓志喜、欧顺东,谢某后面进来。黄某当场问邓志喜说要套这笔钱什么方案比较好,邓志喜就说采取变更地类的方法比较好。我们同意,黄某书记交代邓志喜去具体操作,接着邓志喜就拿出车头一期征地工作图,并当场在图上勾出可以变更的集体用地,刘维祥在旁边看着他,我和刘某在喝茶,黄某承诺上缴后镇里会拨给一笔款给我们村作为选举经费。后来我们拿到邓志喜提供的数据回村里召开了两委会议,解释了邓志喜提供的数据方案,当时还有会议记录,大家表决通过了该方案。20081月我们收到这笔200多万元的土地款后上调了208万元给了镇政府。西联镇政府给我们发了二次奖金,第一次是2008年初,村委班子成员每人拿了3万元,我和刘某都拿了,还有一笔是另外发给我和刘某每人2万元的,拿到钱后我将其中单独的一笔2万元给刘某,他将4万元给了黄某,这是黄某发奖金前说好的,有一笔4万元奖金单独挂在我们名下,实际是给他的,他想利用给我们发奖金的机会给他自己套点钱。20083月,车头村委两委即将换届,西联镇政府以征地任务完成奖励金的名义下拨78万元奖金给七名村委干部,实际上我们只分得了48万元,这48万中还有部分作为竞选经费,余下的30万元由我送给黄某10万元、邓志喜5万元,刘某送给谢某10万元、黄灿5万元。我们车头村委完成200多万元上调款后,我和刘某到镇里开有关选举的动员会议,会后黄某叫我们去他办公室坐,谢某、黄灿也在,黄某说希望我们能连任,我就和刘某讲希望他尽快兑现当时承诺我们的选举经费,他说会从选举经费提高点,但要求我们从中拿出30万元作为黄某、谢某、黄灿的辛苦费。在黄某签发下拨78万元的“征地任务完成奖”后,就打电话告诉我和刘某,还说邓志喜负责这次征地很辛苦,要求发辛苦费时发点给他。我们领到钱后就按要求拿出30万元分别给了黄某、谢某等人。

刘访平辨认了其与刘某各领取2万元“征地任务完成奖励金”后给黄某的奖励金表格。

二、行贿罪

2007年至2008年期间,在韶关市芙蓉新城区征地拆迁过程中,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车头村委会的集体土地及个人土地均在征收范围内。时任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车头村委书记刘访平为了让征地小组领导及成员对其个人土地征收予以关照,通过变更土地类别或提高附着物补偿标准等方式套取征地补偿款,向参与征地工作的时任西联镇党委书记的黄某、参与从事征地工作的韶关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员工饶某行贿。具体事实如下:

(一)在车头村一期征地期间,被告人刘访平与车头村委主任刘某分别为了个人利益,找黄某帮忙,希望在征用相应土地时,能变更地类以获取更多土地补偿款,黄某同意并交代邓志喜负责处理。在2007年底或2008年初,征地补偿款到位后,刘访平与刘某各拿出现金50000元,由刘访平在韶关市汇展华城小区门口一并送给黄某。

(二)20075月,刘访平为了感谢韶关市国土局聘用征地工作人员饶某在清点、丈量其个人名下土地以及附着物方面给予的关照,刘访平在韶关市武江区百旺隧道附近武警办公楼门前送给饶某10000元。

2015914,被告人刘访平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其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事实。

20151214,被告人刘访平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退缴涉案赃款人民币26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立案决定书证实,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915日决定对刘访平涉嫌行贿一案立案侦查。

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在征地过程中,有一次刘某、刘访平找到我,说他们个人也有地要征,希望我照顾一下,到时候会感谢我,我心想村委书记、主任都开口要求了我肯定要照顾他们,我就吩咐邓志喜去做这件事,过不久邓志喜汇报说已经帮他们的地丈量好了,都不符合要求,但按照我吩咐处理好了,因为这件事,刘某、刘访平送了10万元给我,由刘访平在汇展华城门口车上给我的。

3、证人饶某的证言证实,20075月,我在韶关市

芙蓉新城商务中心征地过程中给予了刘访平照顾,在量完刘访平家的地(或者鱼塘)以后刘访平送了1万元给我。具体就是在丈量刘访平家的土地和鱼塘的时候,放得比较松,清点附着物的时候,部分小棵的就登记成中棵,中棵就登记成大棵,在图测鱼塘、土地的时候落点选得宽松一点。

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中,武警征地过程中,我和刘访平找到黄某说我们对征地贡献很多,希望他和市国土局协调更改地类套取一点钱作为我们工作奖励,黄某答应了,后来由邓志喜和市国土局操作多套取了13.53万,帮刘访平也每亩多套取了1.5万,补偿款到账后,刘访平要我们每人给5万元好处费给黄某,我将5万元通过刘访平送给了黄某。

5、被告人刘访平的供述及自书笔录证实,(1)在商务

中心征地过程中,黄某主动提出说我和刘某在征地过程中配合他的工作想奖给我们一些钱,当时我有一块5亩多的地(这块地有3亩多左右是旱地,2亩左右是开荒地),刘某也有一块地被征,黄某交代邓志喜通过这两块地帮我们多套一些补偿款。后来,邓志喜通过变更地类帮我和刘某每人多套了10多万元,黄某就跟我说让我和刘某每人给点钱给他,之后刘某拿了5万元给我,我自己也拿了5万元凑够10万元,由我在市一棉附近汇展华城后门给了黄某。(22007年征地期间,我名下有一块旱地位置在韶关市武警支队前面被征收,是由时任征地工作小组组长的饶某(韶关市国土局工作人员)负责清点丈量,他帮我多量了一些附着物,虚增了部分土地面积,帮我多套了4万元左右,事后,我在百旺隧道口附近武警办公楼门前给了他1万元。

刘访平辨认了黄某吩咐邓志喜操作通过变更地类帮其套取征地补偿款的“附着物登记表”。

本案的犯罪事实,还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访平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中共武江区西联镇委文件证实,被告人刘访平于20048月至20148月担任武江区西联镇车头村党支部书记的情况。

3、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案件线索情况说明证实,(120155月,检察机关在查办黄某、谢某滥用职权、贪污案过程中,通知被告人刘访平于519日到案协助调查,其按时到案接受调查,并主动交代了2007年在车头一期征地过程中车头村委协助西联镇政府虚套200多万元征地补偿款并上调给西联镇政府,然后由西联镇政府以征地任务完成奖的名义发放了78万元奖金给车头村委干部,领取奖金后按照事先与西联镇的约定将其中30万元返回给西联镇的相关人员等主要犯罪事实。(220159月武江区人民检察院再次电话通知刘访平于914日到案接受调查,刘访平准时到案并主动交代了行贿的主要犯罪事实。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韶关西联支行银行进账单、转账凭条证实,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1214日扣押刘访平退缴的涉案款人民币260000元。

上述各项证据均在法庭上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访平无视国家法律,与黄某、谢某等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黄某、谢某等人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78万元,数额巨大,还与黄某等人勾结共同侵吞政府发放的奖励金人民币4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刘访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6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访平犯贪污罪、行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访平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访平在贪污的犯罪事实未被掌握之前,经办案机关传唤自动到案协助调查,并如实供述其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侵吞政府公共财产的犯罪事实,且在被追诉前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行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访平有立功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刘访平与黄某、谢某等人勾结共同侵吞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78万元,属于共同犯罪,刘访平在贪污的犯罪事实未被办案机关掌握前,经办案机关传唤自动到案协助调查并如实供述其与同案人黄某、谢某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不符合立功的条件,应当认定系自首,故公诉机关对于刘访平有立功表现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刘访平积极退缴涉案赃款人民币260000元,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访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访平退缴在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的涉案赃款人民币26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  朱建祥

代理审判员  彭丹丹

人民陪审员  马丽仪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员  江海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