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国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朱建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318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203刑初254

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男,199510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翁源县,捕前租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20168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6日被逮捕。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6]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1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秋晨、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882010,被告人钟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韶关市武江区工业西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山水酒店门前人行横道上时,与由北往南在人行横道上横过道路的行人朱某2(抱住吴某、女、2)相撞,造成朱某2、吴某送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符合机械性外力因其胸腔脏器破裂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朱某2符合机械性外力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二大队出具的韶公交认[2016]A00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其行为和过错对事故的发生起全部作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2、吴某没有引发事故的行为和过错,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钟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警情信息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罗某、朱某1的证言,被告人钟某的供述,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韶公(司)鉴(尸)字[2016]105号、11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二大队韶公交认[2016]A00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钟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89日起至20217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  朱建祥

人民陪审员  郭莹斌

人民陪审员  朱小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员  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