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谢毅飞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346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203刑初14

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20169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25日被逮捕。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1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秋晨、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多次容留冯某、林某1、雷某在其居住的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田心村一出租屋2201房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9203时许,公安机关在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田心村一出租屋2201房内抓获被告人张某及吸毒人员冯某、林某1、雷某。经检测,张某、林某1、冯某、雷某的尿液中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多次容留冯某、林某1、雷某在其居住的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田心村一出租屋2201房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69203时许,公安机关在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田心村一出租屋2201房内抓获被告人张某及吸毒人员冯某、林某1。经检测,张某、林某1、冯某的尿液中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机关检查证、检查笔录,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林某1、冯某、雷某、林某2、吴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辨认笔录,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西联派出所制作的K4402035600002016090034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920日起至20177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毅飞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