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振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黄雪玲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234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203刑初217

 

公诉机关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振桥。200872日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1017日刑满释放;2011121日因犯盗窃罪被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2922日刑满释放。201671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1日被逮捕。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6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振桥犯盗窃罪,于20161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秋晨、被告人吴振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71920时许,被告人吴振桥驾驶车牌号为粤F×××××的吉利牌小型轿车至韶关市武江区鸿洲花园附近。停好车后,被告人吴振桥持事先在网上购买的“T字型”万能钥匙与锡纸,使用拾获的鸿洲花园业主卡进入鸿洲花园内伺机盗窃。随后,吴振桥通过尾随业主的方式进入鸿洲花园D1栋并从楼梯步行至12楼某房门前,先用锡纸条放在“T字型”万能开锁钥匙孔内,再将“T字型”万能钥匙打开该房的防盗大门进入屋内实施盗窃。盗窃过程中,吴振桥被被害人邓某回家后当场发现并控制。随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并赶往现场将吴振桥抓获归案。

同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鸿洲花园D1栋某房内侧防盗门门锁处提取了作案工具“T字型”万能钥匙一把。次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吴振桥持有的粤F×××××的吉利牌小型轿车一台、鸿洲花园业主卡匙一串和锡纸一批。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振桥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08)武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及韶关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2011)翁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英德监狱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振桥的供述与辩解,辩认笔录,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韶公武(刑)勘【2016510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振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被害人邓某家中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振桥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振桥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振桥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振桥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719日起至201721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雪玲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