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文茗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谢毅飞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243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203刑初13

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佘文茗,男。20167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5日被逮捕。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佘文茗犯诈骗罪,于2017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秋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佘文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10月至20165月期间,被告人佘文茗假冒韶关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政委、中共韶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干部的身份,以承诺帮助被害人蔡某办理黄某保外就医转假释案件、邵某家私城纠纷案件为由,分多次骗取被害人蔡某人民币共计71500元并据为己有,后无力归还。2016725日,公安机关在韶关市武江区港湾网吧抓获被告人佘文茗。经证实,韶关市公安局和中共韶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均无名为“佘文茗”的人员。

上述事实,被告人佘文茗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过庭审质证和认证的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佘文茗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黄某身患疾病保外就医材料及邵某家私城纠纷案件材料,韶关市公安局政治处、中共韶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部出具的复函,被害人蔡某的陈述及提供的短信记录、录音材料、辨认笔录,证人苏某、王某、黄某、岳某的证言,被告人佘文茗的供述,韶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韶公(网监)勘[2016]134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制作的韶武公(芙)勘[2016]015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文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对他人实施诈骗,骗取他人共计人民币71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佘文茗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佘文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佘文茗的犯罪事实、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庭审中的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佘文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725日起至20201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  谢毅飞

人民陪审员  马丽仪

人民陪审员  李碧献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员  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