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识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朱建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307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203刑初240

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2008110日因盗窃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69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22日被逮捕。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6]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611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秋晨、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91019时许,被告人刘某趁被害人黄某不备,在韶关市武江区武江南路凯普商务酒店旁边的云味甜品店正门口台阶上盗走其一个黑色双肩背包,内有金色iPhone6plus手机、充电头、充电线等物品。2016911日,公安机关在韶关市武江区桥底附近抓获被告人刘某,并于2016912日在刘某家中搜查出被盗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台、充电头一个、充电线一条,同日将上述物品发还给被害人黄某。经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金色iphone6Plus128GA1524手机单价为332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韶武价认定[2016]6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912日起至20163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建祥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