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爱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朱建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304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203刑初245

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20167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688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锦骓,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6]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11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秋晨、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李锦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751450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号牌为赣D×××××大型客车沿京港澳高速由北往南行驶至1980km+200m处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由李某1驾驶的号牌为粤F×××××号牵引车/F9005挂号重型半挂车尾部,导致大型客车内被害人李某2当场死亡、李应昌(轻伤一级)等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黄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2符合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李某3腰部损伤属轻伤一级、头部损伤属轻微伤。经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粤F×××××/F9005挂号重型半挂车驾驶人李某1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江西吉安长运有限公司遂川分公司向被害人李某2的家属支付赔偿款合计6.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110警情信息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驾驶资格及涉案车辆信息基本情况、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和伤者身份证明、部分被害人与江西吉安长运有限公司遂川分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收条,证人李某1、袁某、梁某、郭某、杨某、康某、方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粤南韶[2016]痕鉴字第6264号交通事故痕迹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韶公交高二认字[2016]A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韶公(司)鉴(尸)字[2016]8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韶公(司)鉴(损)字[2016]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及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建祥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文娟